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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发布市场监管系统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典型案例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9 16:13:36    分享到:

为巩固深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莆田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原料污染问题、聚焦知假造假问题、聚焦欺骗误导消费问题,扎实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一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饮用水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21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仙游县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饮用水产品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3月28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公司生产不合格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没款合计1010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黄石镇某泗粉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5年1月13日,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黄石镇某泗粉厂生产的泗粉产品的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该厂生产的泗汾产品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月14日,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厂生产不合格泗汾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办。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条规定,对该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没款合计651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疗器械公司食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案

2025年4月11日,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局网络监测平台推送的线索,依法对城厢区龙桥街道某医疗器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某网络销售平台上销售的食品“(万通1号)维生素C咀嚼片(百香果味/甜橙味)含片补充维C1/瓶”在宣传页面中宣称“预防败血症”,涉嫌虚假宣传。

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办。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四

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5年1月6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涵江区某超市销售的土鸡蛋的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该超市销售的土鸡蛋的甲氧苄啶、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经调查,该超市未按规定履行对该批次土鸡蛋的进货查验记录。

2025年3月14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超市经营不合格土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超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没款合计662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笏石镇某零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20日,根据举报线索,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某零食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开口松子、旺炭烧腰果、带衣腰果、扁桃仁、米饼红糖、古法浓香瓜子、话梅味南瓜子、红豆味铜锣烧等8种食品超过了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

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没款合计6633.08元的行政处罚。

(莆田市场监管 朱静远)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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