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开展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专项整治,围绕肉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小作坊、零食店、火锅食材店、小食杂店、小超市、农贸市场、烧烤店、火锅店、牛(羊、驴)肉馆等重点肉制品销售单位和重点餐饮服务单位,严厉打击整治肉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9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蕉城区金涵某小吃店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5年5月15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宁德市蕉城区金涵某小吃店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4月30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局蕉城分局执法人员、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宁德市蕉城区金涵某小吃店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在该店内二楼操作台上发现一袋白色粉末,经当事人指认该粉末为硼砂,疑似添加至店内牛肉羹中经营。经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抽样并检验,检验项目硼砂(以硼酸计)实测值为1.24×103mg/kg。 当事人在牛肉羹中添加硼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因当事人所经营的牛肉羹中硼砂实测值较大,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添加了硼砂的牛肉羹的行为涉嫌犯罪,蕉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2 古田县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以假充真食品案 2025年3月25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古田县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以假充真食品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0元;3.罚款468元。 2025年1月16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内冰柜发现1袋“串签亿火爆小串汼肉风味”。经查,当事人从古田县某冷冻食品店购入2袋串签亿火爆小串汼肉风味,其主要配料为鸭肉,而当事人在美团销售网页宣称“爆烤牛肉小串;主料:牛肉”,在店内销售时也以牛肉小串的形式销售。 当事人销售上述配料为鸭肉的汼肉风味小串宣称牛肉小串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假充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古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以假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周宁县狮城镇某烧烤店以不含牛肉的汼肉把串冒充牛肉把串销售案 2025年1月15日,周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周宁县狮城镇某烧烤店在经营期间存在部分时间段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经营期间以鸭肉为原料的汼肉把串冒充牛肉把串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8589.3元;2.对当事人处罚款1688.55元。 2024年11月6日晚,周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周宁县狮城镇某烧烤店进行检查,在店内的烧烤食品柜内发现1包“坤隆”牌迷你把把串汼肉风味串、6把“李亿浩”牌汼肉小串,配料表均无牛肉,且店内未发现其他牛肉把串。据当事人确认,“牛肉把串”是以李亿浩牌汼肉小串作为原材烤制而成。另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自试营业起至10月15日提出办证申请时,确属于无证经营。根据其开店时间为每天下午5点至第二天凌晨时段,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收银系统后台数据,截至2024年10月15日上午八点,当事人经营期间收银汇总金额为118013元,共487单,违法所得118013元。 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存在部分时间段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经营期间以鸭肉为原料的汼肉把串冒充牛肉把串销售,属于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行为,周宁县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柘荣县某卤制品店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2月26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抽样人员到柘荣县某卤制品店进行抽检,抽样人员对其作坊当天生产的卤鸭翅、卤鸡翅尖进行抽样。经检验,该批次卤鸭翅“日落黄”项目不合格(检验实测值为“0.0292g/kg”),检验报告[No:(2025)宁检食抽00645号];卤鸡翅尖“日落黄”项目不合格(检验实测值为“0.0396g/kg”)。4月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按照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在生产经营的卤制品中加入日落色复配着色剂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5 福鼎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29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经抽样检验发现,福鼎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肉串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专家评估认定,被抽检小肉串的诱惑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超出标准限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 寿宁县龚某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3月25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寿宁县南阳镇某小区沿街店面的一个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店内未悬挂证照,在店内货架上发现两罐已开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店内还发现有已完成生产加工的卤肉制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成分中含有日落黄、胭脂红的两罐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予以扣押,并对上述已完成生产加工的9种食品分别抽样送检。2025年4月21日,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加工的炸鸭肉、炸香肠、牙签肉、烤鸭腿检测结果均含有“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及其铝色淀”。 当事人在生产加工卤肉制品过程中使用含有“日落黄”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按照GB2760-202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的要求,卤肉制品不属于食品添加剂日落黄及其铝色淀(以日落黄计)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内,日落黄及其铝色淀(以日落黄计)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内的最低允许添加量为0.02g/kg,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卤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7 霞浦县某酱卤肉制品加工小作坊未取得小作坊核准证书从事酱卤肉制品加工小作坊案 2025年4月26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信息,对霞浦县松港某酱卤肉制品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酱卤肉制品(鸡半翅、盐酥鸡、猪头肉、小肉串、鸭边腿),但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 当事人在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酱卤肉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核准制。……”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书从事酱卤肉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8 福安市某烧烤店涉嫌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5年4月22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安市某烧烤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购进的肉串,食品标签标注“小肉串(牛肉味)”“鸭肉小串(羊肉风味)”,配料分别为“鸭肉、饮用水、风味肉串腌料”“鸭肉、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按“牛肉小串”、“羊肉小串”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福安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5年4月22日依法立案调查。 案例9 屏南县某烧烤店销售以次充好肉制品案 2025年3月25日,屏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屏南县某烧烤店销售以鸭肉冒充牛肉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线下经营场所及线上平台同时开展核查。经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份在网络第三方平台美团外卖平台售卖两款商品“烈火牛肉把串”和“红柳枝小肥羊”,在当事人店内发现上述两款产品所用食材均为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标注为风味小串,实际原料是添加了牛肉味食用香精的鸭肉与添加了羊脂肪的鸭肉,并不含任何牛肉、羊肉成分。当事人在网络平台直接按“烈火牛肉把串”、“红柳枝小肥羊”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 屏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查办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