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福建全省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取得新发展、新突破的一年。福建法院坚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深化生态环境审判机制改革创新,切实加大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力度,始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服务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2024年11月,福建高院作为五家高院之一在全国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顺昌法院吴某辉滥伐林木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龙岩中院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示范基地。 一、持续优化审判方式,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案件 生态环境司法是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福建法院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方式,回应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态环境司法的需求。2024年以来,全省法院一审案件收案1767件,同比增长7.29%;结案1724件,同比增长11.44%;未结288件,同比增长17.07%。二审案件收案348件,同比下降9.14%;结案352件,同比下降4.35%;未结36件,同比下降10%。申诉、申请再审复查案件收案58件,同比下降33.33%;结案55件,同比下降36.04%;未结41件,同比增长115.79%;再审案件收案6件,同比下降14.29%;结案8件,同比上升60%。2024年生态环境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较2023年同比分别下降3.56和6.05个百分点。 (一)依法审理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刑罚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生态环境刑事案件878件,对1332名被告人科以刑事处罚。从收案案由上看,其中非法采矿罪196件、非法狩猎罪181件、滥伐林木罪129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01件、污染环境罪61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9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57件、盗伐林木罪39件、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3件、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21件、其他犯罪7件。 (二)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民事案件。立足我省资源禀赋,妥善审理涉林权、矿业权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民事审判预防、修复、救济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赢。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包括自然资源、环境污染侵权在内的生态环境民事案件704件。从收案案由上看,其中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243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86件、海域使用权纠纷125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3件、其他纠纷136件。 (三)公正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审理涉及环保、林业、草原、地矿等各类行政案件,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更好促进依法行政。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生态环境行政案件557件。从收案案由上看,其中林业资源类案件109件、环保类案件68件、地矿类案件22件、渔业类案件13件、其他资源类案件390件。 (四)高质量审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坚持生态优先,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在修复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86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7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碳汇认购等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全省法院共判决引导当事人赔偿各类生态损害赔偿金与生态修复金31107687.68元、认购林业碳汇10820.84吨、补植复绿5758.91亩。 二、深化司法机制创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大局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福建法院始终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生态环境审判新机制,使改革创新成为福建生态环境审判亮丽的底色。 (一)首创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福建法院积极服务“双碳”目标,持续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司法保护开展实践探索。2024年8月,省高院与省林业局在前期联合开展林业碳汇司法赔偿机制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档升级,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在全国首创统一的包括碳汇损失在内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量核算方法。新机制有效破解了“鉴定难”“鉴定贵”“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周期长”等突出问题,实现了从“补植复绿”,到“碳汇损失赔偿”,再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全面赔偿”的迭代升级。截至2024年底,该机制已分别在相关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中得到成功适用,完成服务功能价值量损失核算12次,核算服务功能总价值179112123元。该机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杨临萍副院长的批示肯定,并被《人民法院报》《绿色时报》《福建日报》等主流媒体广泛宣传报道。 (二)持续优化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适用。在全省范围内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全面适用,对现有闽东北、闽西南两个生态技术调查官库进行扩容,新聘生态技术调查官136名,扩展生态技术调查官库专业技术领域,更好地满足司法实践需求。省高院发布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典型案例9件,规范生态技术调查官参审流程,提升了全省法院适用制度的积极性。东山法院适用该制度审理的林某莲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经过生态技术调查官的建议和论证,在全国率先采用“植草复栖”海草床修复模式,并在相关海域进行海草床实验性生态修复,被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截至目前,全省法院适用该制度审理的各类生态环境案件60余件,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71人次,为当事人节约鉴定费用、生态修复费用200余万元。该制度先后获评2023年福建省改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试点探索先行”类案例、第七届全省机关体制机制创新优秀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十佳案例”及现场展示“银奖”,并被写入《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及《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正式向全国法院推广。 (三)探索涉林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机制。省高院与省林长办联合出台《关于推进涉林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审查准予执行的涉林违法建设处置非诉行政案件,裁定由违法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同时由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配合实施,有力破解了涉林违法建设处置执行难问题。宁德法院在全省率先对涉林违法建设处置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适用“裁执分离”机制,该机制作为宁德法院服务保障林长制工作的创新做法,在全市河湖长制林长制工作会议上做交流发言。截至2024年底,全省法院裁定采取“裁执分离”方式执行涉林案件879件,执行完毕142件,拆除违法建设面积达8.1万余平方米。 三、构建协同共治格局,汇聚生态司法保护合力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福建法院坚持协同治理理念,以生态保护对象、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等为纽带,积极顺应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特征,切实加强跨区域、跨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建设。 (一)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力度不断增强。切实担负起保护好国家公园的政治责任与司法使命,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协助海南高院承办第二届联盟会议,代表联盟办公室作联盟年度工作报告。主动发挥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联盟办公室中枢协调作用,常态化印发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联盟工作简报,为联盟单位提供信息分享交流平台。发挥武夷山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示范作用,召开首届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片区)保护与发展战略合作工作座谈会,与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管理局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江西高院联合发布闽赣法院司法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典型案例6件。与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管理局联合制作《法护武夷山国家公园纪实》画册,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特别节目《法治新答卷之大美中国》报道福建法院护航武夷山国家公园工作,充分展示武夷山国家公园司法协同保护成果。联盟成立被写入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及中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周年成果。 (二)湿地(红树林)司法协同保护不断强化。与广东、广西、海南三省高院共同签署《红树林司法保护合作协议》,建设跨省红树林司法保护新机制,并联合发布红树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召开全省湿地(红树林)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相关中院分别签订湿地公园司法保护协作协议和红树林司法保护协作协议,构建起协同共治的全省湿地(红树林)司法保护新格局。发布全省湿地(红树林)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制作湿地(红树林)司法保护宣传片《万物共生》以及宣传画册《法护湿地 只此青绿》《诗情法意红树林》,提升人民群众湿地(红树林)保护意识。宣传片《万物共生》被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转发推广,取得良好效果。 (三)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机制建设不断拓展。各级法院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机制,推动多元协同发力,实现执法司法与生态环境治理多赢共赢。福州中院、永泰县政府、永泰法院开展司法助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启动仪式暨古树名木司法保护行动五周年纪实,签订共建协议,在生态司法、生态修复、修复监管、价值转化等领域加强合作。厦门中院牵头召开厦门市生态司法协同保护平台2024年第2次会议。各成员单位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研讨,进一步健全完善协同联动制度,推动海陆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漳州中院在全国首创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依托沿海基层法院设立蓝碳司法保护五大示范点,形成“法治保障—综合治理—碳汇增益”的生态司法保护“法治汇”体系,取得明显成效。泉州中院携手海渔局、海警局等单位,发起设立美丽海湾生态司法保护“蓝色联盟”,建立“生态海丝、法护蓝湾”生态司法工作机制。泉港、秀屿法院联合设立“美丽海湾·和美海岛”跨域生态司法协同保护实践基地。三明中院深化“1+4+N”司法服务种业振兴工作机制,组织三明、赣州、抚州三地法院代表召开座谈会,联合发布涉种典型案例。莆田中院召开“木兰溪治理25周年”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研讨司法保护木兰溪流域的思路举措等,发布司法保护白皮书。南平中院与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共同签署建设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司法研究与协同保障中心的协议,制定司法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实施方案,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司法路径。龙岩中院充分发挥生态司法“技审研”三协同效用,协同水利局,制发适用水土保持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和核算技术指南,在全国率先建立水土保持司法碳汇机制。宁德中院联合生态环境局、人保公司等召开推进“生态司法+保险”修复机制协同工作座谈会,共同签署会议纪要备忘录,推动“生态司法+保险”修复机制宁德样本再升级。 四、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升生态环境审判专业水平 福建法院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为抓手,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促推矛盾化解,提高审判质效。各级法院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过程,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2024年,省高院生态庭案件调解率为28.24%,位居全院第一。充分发挥“法答网”“案例库”融合效应,统一裁判尺度,畅通全省三级法院沟通渠道,省高院生态庭全年共提问57次,答复60次。加大案例培育编写推报工作,全省5件案例先后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等。现有15件生态环境审判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数量居全省各条线首位。 (二)深化调查研究,提高理论素养。省高院坚持把调研作为一项常态性、基础性工作来谋划和部署,突出问题导向,不断提升解难题、促发展的能力。前往多地开展案件调研,并实地开展案件指导,形成专项调研报告,开展专项评查,提升案件审判质量。省高院与宁德中院合作,高标准完成全省法院重大调研课题《涉生态环境违法建设处置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适用“裁执分离”机制研究》,并形成制度转化;多篇论文在全国、全省研讨会上获奖或被省级刊物采用,一篇文章获评福建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论文评选一等奖。 (三)推进司法公开,开展司法宣教。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企业和公众代表到庭旁听,提升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在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巡回审判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教,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泉州中院创新推出看剧普法栏目,其中《从<江河之上>看美丽中国》被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微信公众号刊发。洛江法院制作的《保护阮厝的红树林》被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转发推广。南平中院以动漫图片的形式展示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武夷山法院“萱草花·夷路同巡”生态司法志愿巡护队与“九曲溪上的巾帼红”志愿服务宣讲队签订共建协议,构建“寓教于审+融合宣讲+信息通报”的联合宣教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观念,积极营造了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良好社会氛围。 下一步,福建法院将持续以高质量司法助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一是坚持服务保障大局。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目标任务举措,统筹好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最严法治和保障民生之间的关系,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确保生态环境案件办理四个效果有机统一。二是稳步提升审判质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审判质效为抓手,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加强司法建议制发,加强生态环境矛盾纠纷预防与实质性化解。三是强化多元协同治理。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机关间沟通配合,完善执法、司法衔接机制,助力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四是持续推进司法创新。在深化扩大已有创新成果司法实践适用的同时,进一步挖掘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培育形成福建生态环境审判新机制、新亮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