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借贷往来并不鲜见。一些出借人为帮助亲朋好友渡过难关,更是甘愿“两肋插刀”,通过银行、网络借贷平台借款。然而,这种看似仗义的“转贷”行为,却暗藏法律风险。近日,仓山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来,刘某某与陆某原是情侣。恋爱期间,陆某向刘某某借款共计43600元。其中,36000元系通过网络贷款平台获得的款项,另外7600元为刘某某自有资金。双方随后也签订欠条,确认刘某某共向陆某出借43600元,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 双方分手后,刘某某多次向陆某催款,但陆某均以各种理由拖欠款项,刘某某遂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陆某偿还借款本金43600元及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向陆某出借的款项中有36000元系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获得的款项,该行为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陆某因此取得的财产36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剩余的7600元,系刘某某以其自有资金出借,陆某应向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600元及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法官提醒,通过信用卡、银行贷款或网络平台套取资金转借,一旦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不仅要独自承担还款压力,甚至还有可能对征信造成影响。所以,在出借款项前应谨慎评估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更不要通过“转贷”方式出借钱款,避免因“义气”让自身陷入经济与信用危机。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面临刑事处罚。(福州日报 记者 阮冠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