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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场监管发布城镇燃气安全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23 01:59:27    分享到: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扎实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铁拳”行动,加强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等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现将部分有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城厢区一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JYTO.6L-A5“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8月,在2024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检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该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GB 35844-2018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被抽检的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购进的,共购进5个,截至案发日,当事人已售出抽检型号的调压器3个,未售出的2个抽检型号调压器已退还给供货商。综合前述,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21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62元。

案例二

涵江区一厨具家电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9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热负荷不符合GB16410-2020要求,热效率不符合GB3072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共进同批次产品4台,进货价是50元/台,销售价是70元/台,上述被抽查的同批次产品4台已全部卖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累计货值金额280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60元。

案例三

湄洲岛一电器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减压阀案

2024年8月,市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一款减压阀进行抽样检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被抽查的同批次减压阀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经抽样检验,结构、关闭压力、出口压力、调压静特性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被抽查的同批次减压阀由慈溪市一阀门厂生产,型号为JYT0.6,进货数量共10个,进价每个20元,销售价每个25元,目前该批次10个减压阀已经全部销售,累计经营额250元,获取利润共50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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