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资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老年人及其家属收取未公示的费用(如“材料费”、“管理费”、“用品费”等)。伙食费、代办服务费等非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养老收费政策以及各级发改部门确定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按标准配备房内设施及提供护理服务。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 二、禁止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得在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二)不得采取相互串通,操纵养老服务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过高上涨。 (四)不得提供虚假、模糊收费标示误导老年人入住,或以低价招揽老年人,再加价收费欺骗、诱导消费者。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养老机构要对照本提醒函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加强价格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养老机构价格行为的抽查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改正、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养老服务行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15。(福州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