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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解释法律精神,合理兼顾承运人责任限制和养殖户权益保护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1 02:12:54    分享到:

为更好地发挥案例的指导引领作用,展现福建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成效,日前,福建省法院组织开展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初筛、复评,在省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报送的37个案例中,最终确定入选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这8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充分展现了福建法院在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海运市场秩序维护、营商环境优化改善、纠纷争议实质化解等方面职能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充分展现了司法审判实践对现行司法制度与司法理念作出的有益探索以及对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理念,为统一我省法院海事案件裁判尺度、明确法律适用提供借鉴和指导。

林某清、福安市某水产养殖公司等诉平潭某船务有限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案

——准确解释法律精神,合理兼顾承运人责任限制和养殖户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锦富航6”轮系平潭某船务有限公司(下称船务公司)所属船舶,船务公司就该轮投保了船舶一切险。2021年5月18日,“锦富航6”轮因过失触碰福安市某水产养殖公司(下称水产公司)养殖设施以及许某光、林某清等8名养殖户龙须菜、鱼类,造成损失高达数百万元(其中水产公司和林某清损失分别为102万多元、167万多元)。船务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该院遂通知水产公司等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视为放弃债权。水产公司和许某光对基金的设立提出异议,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准许设立基金。后水产公司和林某清均未申请债权登记,而是提起要求船务公司赔偿养殖损失的两案关联诉讼,分别诉请船务公司赔偿202万元和776万元。船务公司在两案中辩称,水产公司、林某清未在债权登记公告发布后60日内申请债权登记,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应视为放弃债权,相应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债权人逾期申请债权登记视为放弃债权,立法目的在于表明责任人因一起海损事故的赔偿责任限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范围,进而催促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逾期则无权要求责任人在基金之外承担责任。由此,对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视为放弃债权”应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即只有当逾期申请债权登记的同时基金又已分配完毕的情况下,才视为放弃债权。据此判决:水产公司、林某清应在责任限制基金与如期登记的债权的差额范围内受偿。福建高院二审维持水产公司案判决后,船务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0日驳回其再审申请。因基金余额充足,水产公司、林某清的债权悉数受偿,包括该两案在内因案涉事故引发的4起养殖损害责任纠纷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兼具民生性和专业性特点的典型海事案件。案涉债权人水产公司是村集体企业,事故中实际利益受损的是全村200多户1500多名渔民;另一债权人林某清所涉债权亦高达近200万元,此外还有举债养殖的多个养殖户,为此各方多次信访维权。本案判决坚持天理、国法、人情相融合,对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作契合立法目的的限缩解释,不因受害人的程序性过失而令其丧失全部实体利益,使得“文本法”与百姓“内心法”相融合,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判决充分考虑船方已经由保险和基金两大制度分散风险的实际,合理兼顾承运人责任限制和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利于促进海运业和海上养殖等相关行业协调健康发展,对今后类案审理也具有参考借鉴作用。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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