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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阐释国际公约精神,促使纠纷判前实质化解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1 02:13:39    分享到:

为更好地发挥案例的指导引领作用,展现福建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成效,日前,福建省法院组织开展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初筛、复评,在省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报送的37个案例中,最终确定入选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这8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充分展现了福建法院在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海运市场秩序维护、营商环境优化改善、纠纷争议实质化解等方面职能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充分展现了司法审判实践对现行司法制度与司法理念作出的有益探索以及对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理念,为统一我省法院海事案件裁判尺度、明确法律适用提供借鉴和指导。

厦门某公司诉马绍尔群岛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深入阐释国际公约精神,促使纠纷判前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马绍尔群岛某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HC轮载运71750吨印尼动力煤从印尼开往中国。该轮在靠泊罗源港过程中触碰养殖区,造成养殖物和养殖设施损坏,后被养殖户扣留,直至同年6月21日才靠泊卸货。2023年10月,该批动力煤的买方厦门某公司以HC轮船东迟延交货,造成其赔付下家煤价下跌、煤炭热值减损的损失为由,诉请判令船东马绍尔群岛某公司等共同赔偿损失100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船东方辩称,HC轮触碰养殖区是船员驾驶船舶过失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其可以免责,厦门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HC轮触碰养殖区是因其船员驾驶船舶过失所致。养殖户扣留船舶期间,船东未怠于应对,而是积极提供担保以期尽快开航卸货,不存在过失。依照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关承运人免责的规定,船东无需赔偿厦门某公司因迟延交货造成的损失。在合议形成一致意见、送达判决书前,法院考虑到厦门某公司对海商法特殊性不熟悉且确实存在受损的情况,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厦门某公司在充分理解海商法精神的基础上申请撤回起诉,并声明不再就本案纠纷向船东方提起诉讼,案涉纠纷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承运人对船员航海过失等非自身过失免责源于《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公约》),为绝大多数海运国家所奉行,也为我国海商法所吸收。本案中,厦门海事法院准确理解上述规定,认定国外船东享有免责权利,保护其合法权利,体现了中国海事司法与国际接轨的态度和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的司法理念,有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同时,针对原告方对海商法特殊规定的不理解,从立法目的、政策背景层面深入浅出解释法条本意,促使原告撤回起诉,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和损失,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又有效宣传、普及海商法平衡船货双方利益、保障海运业长远发展的立法目的,为企业日后规范经营、合理维权提供了借鉴。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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