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2-25 17:32:27

今年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创新,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实施执法赋能“两张清单”制度,积极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和《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推动服务型执法与“铁拳”行动有机融合,兼顾执法力度和温度,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闽清县云龙乡中闽亿佳生活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30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No:FZ25-MQNX35-022),报告显示闽清县云龙乡中闽亿佳生活超市经营的香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10日,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日从闽侯县南通上官建明水果商行(线索已抄送属地监管部门)购进香蕉1件共9公斤,进价65元/件,售价11.96元/公斤,其中4.072kg香蕉于2025年6月3日抽检当天被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抽检人员抽样时购买用于抽检使用,剩余的香蕉也在2025年6月3日当天全部零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2025年7月2日,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开展召回工作。

不予处罚依据

鉴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所致,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项目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主动召回相关不合格批次香蕉,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8“销售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不予处罚的情形。

2025年9月15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超市。

02、罗源县凤山镇雅方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28日,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罗源县凤山镇雅方食杂店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脆火火 辣脆片”现象(生产日期2024年2月19日,保质期6个月),该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食品于2024年上半年进货(进价0.7元/袋、售价1元/袋),2024年8月19日后售出1袋超期产品,剩余13袋未售出,违法货值14元、违法所得0.3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不予处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系初次违法,不属于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主动在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超过保质期的“脆火火 辣脆片”,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予处罚的情形。

2025年3月19日,罗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03、永泰县大洋小燕食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27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SC10103250123028JD1),报告显示当事人大洋小燕食品经营部2025年6月12日被抽检的20250602批次嘉应子,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30日,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5日、7日从福州美欣源食品有限公司(线索已抄送属地监管部门)购进该批次嘉应子670包,其中一包被用于抽检,以4.95元/包的价格售出669包,货值金额3311.55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

不予处罚依据

鉴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经营者所致,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张贴《召回公告》开展召回工作,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8“销售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判定为不合格”不予处罚的情形。

2025年9月10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其规范食品进货与销售管理,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

04、福清市福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19日,当事人福清市福百佳超市有限公司从莆田市城厢区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紫薯花馒头,经抽样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上述涉案馒头共购进15袋,截至案发之日止,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93.5元,违法所得共计193.5元。

不予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苋菜红紫薯花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苋菜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当事人所致,当事人已索取并保留了进货单据及出厂检验报告单等证明文件,已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录入了该批次食品的追溯信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且不合格项目苋菜红不属于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农兽药,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中免罚条件的规定。

2025年11月6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