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案例的指导引领作用,展现福建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成效,日前,福建省法院组织开展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初筛、复评,在省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报送的37个案例中,最终确定入选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这8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充分展现了福建法院在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海运市场秩序维护、营商环境优化改善、纠纷争议实质化解等方面职能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充分展现了司法审判实践对现行司法制度与司法理念作出的有益探索以及对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理念,为统一我省法院海事案件裁判尺度、明确法律适用提供借鉴和指导。 金门县政府与上海某海运公司、李某明、深圳市某油品销售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积极依法行使管辖权,倡导两岸守护海洋生态共同理念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5日,上海某海运公司所属“港泰台州”轮遭受超强台风“莫兰蒂”影响,自厦门港锚地漂流至金门海域并搁浅,事故导致船体受损、船上燃油泄漏。金门县政府为此成立海洋油污染紧急应变中心,组织环保局、海巡、岸巡及其他相关单位等的人员,配合潮汐布放海上拦油索,进行岸际吸油棉索布放及沙滩除污作业。期间,金门县政府商请厦门海事局派遣两艘油驳船参与了残油抽除作业。救援及清污工作完成后,由于对相关费用的支付主体及具体金额等产生争议,金门县政府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之诉,要求案涉船舶所有人上海某海运公司、李某明赔偿堵漏、清污等作业产生的费用人民币1975623.37元,并诉请事故发生之时的船舶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某油品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金门县政府作为负责案涉燃油泄漏事故发生区域海洋污染处理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并产生相关费用,其有权就相关费用主张索赔。案涉漏油事故完全是因“港泰台州”轮实际控制人深圳市某油品销售公司的过失所致,依照事故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海某海运公司、李某明则可以免责。故判决深圳市某油品销售公司向金门县政府赔偿合理的防污清污费用合计人民币1596710.09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金门县政府主动选择在大陆法院提起诉讼,体现了台湾同胞对大陆海事司法的认同与信任。从立案、审理至判决,厦门海事法院在诉讼全流程中落实同等待遇,依法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本案判决针对法律适用、责任主体、行为性质、费用认定等多方面疑难复杂问题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各方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均服判息诉,彰显了大陆海事司法的公正与专业,是以高质量司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打造涉台司法服务优选地的又一次成功实践。同时,本案涉及厦金海域环境,事关两岸融合发展和民生福祉。厦门海事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金门县政府关于赔偿其在清除海洋污染、恢复环境治理方面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的诉讼请求,在维护好台胞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力倡导和鼓励了两岸守护海洋生态的共同理念,有利于促进两岸进一步开展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协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