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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密行”原则向班轮船东“预告”扣船申请,实现多方共赢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1 02:11:29    分享到:

为更好地发挥案例的指导引领作用,展现福建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成效,日前,福建省法院组织开展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初筛、复评,在省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报送的37个案例中,最终确定入选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这8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充分展现了福建法院在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海运市场秩序维护、营商环境优化改善、纠纷争议实质化解等方面职能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充分展现了司法审判实践对现行司法制度与司法理念作出的有益探索以及对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理念,为统一我省法院海事案件裁判尺度、明确法律适用提供借鉴和指导。

曹某山诉日本某船舶管理公司、厦门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打破“密行”原则向班轮船东“预告”扣船申请,实现多方共赢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曹某山与厦门某船务公司签订《船员雇佣协议》,并于同年7月被派遣至日本某船舶管理公司所属的“EVER CENTER”轮担任机工一职。后曹某山以工伤为由,在上海下船,并于2024年2月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日本某船舶管理公司支付在船工资、隔离期休假工资、病假工资等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并确认上述债权就“EVER CENTER”轮享有船舶优先权。起诉后,因当事船舶即将停靠上海港,曹某山随案提出扣押船舶申请。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债权人基于船员工资、海难救助等22种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但考虑到班轮具有航程固定、航行时间固定、停靠港口固定等特征,且信誉良好,综合考量在案诸因素后,法院通过对接境外船舶境内代理,将船舶扣押申请预告境外当事人。“EVER CENTER”轮班轮经营人台湾某航运公司在收到船舶扣押预告后,立即转告船东日本某船舶管理公司,该船舶管理公司主动提供足额担保,曹某山撤回扣押船舶申请。此后,经征询双方意见,法院将该起涉外涉台争议委托大陆首个涉台海事纠纷解决中心“福建省涉台海事纠纷解决中心”调解。2024年4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日本某船舶管理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曹某山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破传统扣船做法、创新“班轮扣押预告”模式的首例涉台涉外海事案件,为完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舶扣押制度提供了新的实践经验和样本。

班轮是全球航运的重要形式和航运经济的重要组成。根据此前保全惯例,法院审查扣船申请后一般不通知被申请人,即“密行”作出裁定并直接扣押班轮。此举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将导致航运中断、数千个集装箱货物运输延滞,批量引发连环贸易、航运纠纷的“蝴蝶效应”。厦门海事法院抓住班轮运输资信良好、航线固定不易“跑路”的特征,打破常规,及时向船东“预告”扣船申请,通过接受担保使船舶继续营运,实现申请人权益有保障、班轮运输及众多货主权益不受影响等多方共赢,在提升司法效能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有效助力公开、透明营商环境建设。同时,本案突破程序功能限制,利用程序契机解决实体纠纷,极大减省当事人诉讼成本,为拓展实质化解纠纷路径提供有益经验。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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