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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应当事人多元司法需求,破解附条件、附期限海事债权的权利保障缺位问题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1 02:16:46    分享到:

为更好地发挥案例的指导引领作用,展现福建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成效,日前,福建省法院组织开展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初筛、复评,在省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报送的37个案例中,最终确定入选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这8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充分展现了福建法院在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海运市场秩序维护、营商环境优化改善、纠纷争议实质化解等方面职能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充分展现了司法审判实践对现行司法制度与司法理念作出的有益探索以及对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理念,为统一我省法院海事案件裁判尺度、明确法律适用提供借鉴和指导。

唐山某海运公司与黄某谈、林某俊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案

——呼应当事人多元司法需求,破解附条件、附期限海事债权的权利保障缺位问题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3日,黄某谈、林某俊与唐山某海运公司约定:黄某谈、林某俊将其所有的“美济”轮挂靠于唐山某海运公司名下对外经营。2023年7月10日,上海沪某公司以“美济”轮欠付加油款203035元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谈、林某俊、唐山某海运公司连带清偿加油款项。此后,“美济”轮因他案进入执行程序,并被厦门海事法院拍卖。厦门海事法院同时发布公告,要求与该轮相关的海事债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申请债权登记。唐山某海运公司主张,如果前述尚在审理的加油款诉讼中其最终被判决需向上海沪某公司承担责任,则其有权向实际船东黄某谈、林某俊追偿,故其就该项追偿债权申请债权登记。厦门海事法院准予登记,唐山某海运公司提起确权诉讼。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在上海沪某公司追索加油款诉讼中,唐山某海运公司被判决需承担责任,且唐山某海运公司实际向上海沪某公司清偿了债务,因该债务系挂靠人黄某谈、林某俊的船舶经营债务,唐山某海运公司系代替挂靠人对外承担责任,唐山某海运公司有权向挂靠人追偿。与普通的海事债权不同,上述追偿的海事债权系附条件的海事债权,需待唐山某海运公司在加油款诉讼中被判决承担责任并且其向上海沪某公司实际清偿债务等条件成就。法院认定附条件的海事债权和附期限的海事债权,均属于海事债权,为防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债权登记期限逾期,进而造成失权的不利后果,附条件、附期限海事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请求判决确认债权的权利义务内容,并最终判决支持唐山某海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该项附条件的海事债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我国的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制度,经过多年运行,集中登记和处理了大量海事纠纷,对于加快海事事故处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航运业经营风险的可预见性、服务保障航运强国、海洋强国战略,均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从实质化解纠纷出发,积极呼应当事人的多元司法需求,不拘泥于传统债权登记做法,兼顾“效率与公平”,明确了附条件、附期限的海事债权可以申请债权登记、可以判决确权的裁判规则,填补了以往实践中附条件、附期限海事债权的权利保障缺位问题,展现了中国海事司法对各类性质的海事债权一视同仁依法保护的司法态度,强化了海事债权登记、确权制度在船舶拍卖价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高效有序分配债权的积极作用,就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关规定的完善作出有益探索,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专业、务实与高效。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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