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

明晰信用证“欺诈例外”认定标准并及时止付,避免守约方巨额损失

来源:福建新消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1 02:16:07    分享到:

为更好地发挥案例的指导引领作用,展现福建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成效,日前,福建省法院组织开展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初筛、复评,在省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报送的37个案例中,最终确定入选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这8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充分展现了福建法院在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海运市场秩序维护、营商环境优化改善、纠纷争议实质化解等方面职能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充分展现了司法审判实践对现行司法制度与司法理念作出的有益探索以及对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理念,为统一我省法院海事案件裁判尺度、明确法律适用提供借鉴和指导。

厦门某矿产公司与新加坡某航运公司、台湾地区某工业股份公司等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案

——明晰信用证“欺诈例外”认定标准并及时止付,避免守约方巨额损失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厦门某矿产公司(买方)与台湾地区某工业股份公司(卖方)签订5万吨铁矿石贸易合同,并约定货物由阿曼苏哈尔港(SOHAR PORT)船运至中国港口,承运船舶为新加坡某航运公司所属“阿克鲁斯”轮(M/V ACRUX)。厦门某矿产公司依约向银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台湾地区某工业股份公司、金额为5000余万元的信用证。2024年1月17日,厦门某矿产公司收到开证行某银行发来《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并附货物已装船清洁提单。但根据船舶轨迹、吃水线等记载及实际船东反馈,厦门某矿产公司认为该轮至今仍停泊在起运港,并未装货,台湾地区某工业股份公司、新加坡某航运公司存在提单欺诈的高度盖然性。案涉信用证已届承兑付款期限,如未能及时止付,将使厦门某矿产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据此,厦门某矿产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中止支付信用证的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基础单据交易,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银行就负有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义务。但在基础买卖合同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法院可裁决中止支付信用证,此为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欺诈例外。故此,厦门某矿产公司以受益人及船东提单欺诈为由申请信用证止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且其已为止付申请提交可靠、充分的担保,据此,依法裁定准许厦门某矿产公司止付信用证申请,并及时通知开证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各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复议。嗣后,法院组织厦门某矿产公司与台湾地区某工业股份公司就包含贸易纠纷及信用证止付赔偿等事宜进行调解,促成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台湾地区某工业股份公司认可法院止付裁定,并向厦门某矿产公司支付75万元赔偿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新类型航运金融纠纷,案件标的大,涉及中国、阿曼、新加坡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多个企业及银行机构,具有涉外涉台因素。厦门海事法院通过明晰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审查原则和认定标准并及时止付,避免了守约方5000万元损失,在打造“安商护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倡导诚实守信的国际商事交易原则,有效助推国际信用证实务规范健康发展。同时,法院突破程序功能限制,以止付令为契机促成实体争议实质化解,实现从“一案了”到“数案结”。本案的高效专业裁处,平等保护了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进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与认同,是法院全面融入两岸融合示范区建设,助力构建更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责任编辑:沙鹏成
首页 | 版权声明 |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公共服务 | 衣食住行 | 日常消费 | 图片 | 视频 | 区域

Copyright © 2020-2029 福建新消费 福建消费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邱兴亮律师
闽ICP备20009188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