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案例的指导引领作用,展现福建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成效,日前,福建省法院组织开展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初筛、复评,在省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报送的37个案例中,最终确定入选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这8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充分展现了福建法院在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海运市场秩序维护、营商环境优化改善、纠纷争议实质化解等方面职能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充分展现了司法审判实践对现行司法制度与司法理念作出的有益探索以及对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理念,为统一我省法院海事案件裁判尺度、明确法律适用提供借鉴和指导。 浙江某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香港某海运公司等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依法签发海事强制令,有力维护海运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 俄罗斯某公司期租香港某海运公司所属“Star Bright”轮,自俄罗斯圣彼得堡装载60个集装箱、价值数百万元的木材,运往中国江苏太仓,收货人为浙江某物产公司。2024年1月10日,香港某海运公司告知浙江某物产公司,因俄罗斯某公司欠付租金,其已解除船舶租约,船载60柜木材将被卸载于厦门某码头公司堆场;浙江某公司需支付每柜3000美金的担保金方能提货,且提货后需自行安排后续运输。浙江某公司因急需木材投入生产,以保险公司保函作为反担保,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被请求人俄罗斯某公司、香港某海运公司、厦门某码头公司立即交付货物。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某公司提交的电放提单抬头为俄罗斯某公司,且该提单是以俄罗斯某公司英文名为后缀的邮箱发送,由此可以初步认定浙江某公司是提单权利人。鉴于案涉木材到港已有两个多月,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的要件要求,在浙江某公司已经提供足额反担保的情况下,应准予其强制令申请。据此,裁定准许浙江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责令俄罗斯某公司、香港某海运公司、厦门某码头公司交付60柜集装箱货物。请求人随后在法院的协调下,及时提取了案涉货物,俄罗斯某公司、香港某海运公司、厦门某码头公司亦未就放货行为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近年来,船东因承租人爆雷而转嫁风险、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的事件时有发生。货主往往因急需提取货物且担心诉讼周期长而选择与船东私了,支付巨额提货费用(俗称赎金)。此种不合理现象助长了船东违法扣货的不良风气,严重扰乱海运市场秩序,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海事强制令制度赋予海事请求人在紧急情况下申请法院直接纠正被请求人违法或违约行为的权利,其作为非诉特别程序,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本案中,厦门海事法院精准把握审查条件,依法果断作出海事强制令,充分发挥海事强制令快捷高效及时止损的特殊作用,有效震慑船东违法行为,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和海运市场的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