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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9 02:14:56    分享到:

为进一步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排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小吃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5月30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小吃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冰箱内有23包无相关标签标识的“肉卷”用于菜肴制售。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8日从无法查证的渠道以5元/包的价格购进“肉卷”40包,每包250g。上述“肉卷”无相关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采购涉案“肉卷”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5元,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卷”,罚款5000元。

案例二: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8月5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某餐饮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5月30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厨房货架上一瓶鹰金钱双鹤玫瑰露酒和冰柜内一袋松板雪花肉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按规定对上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0元。

案例三:福清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案

2025年3月18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网络销售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其通过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同时还销售从无法查证的途径购进的无中文标签的德国钙片和日本进口海带丝。

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30000元。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德国钙片和日本进口海带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17.18元;罚款5000元。当事人未查验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证明文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四:福清市某食品店涉嫌伪造商品条码案

2025年4月1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伪造商品条码在其生产的食品标签上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五:福清市某蛋糕店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案

2025年3月3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蛋糕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案例六:福清市中学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4月8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清市某中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采购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中学涉嫌使用不合格一次性餐具、三防设施不到位、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案

2025年4月3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清市某中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一次性餐具、三防设施不到位、食品与非食品混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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