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中秋双节将至,为持续推进“八闽阳光价格行动”,优化“放心消费在福建”的旅游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节日期间消费安心、游玩顺心、住宿放心,福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守“监管为民”初心,强化履职担当、敢于“动真碰硬”,聚焦“吃住行游购娱”关键领域,组织力量对热点景区、景点及周边酒店、民宿、餐馆、商铺、旅游车辆、缆车、停车场等场所开展检查,严肃查处节假日期间坐地起价、跟风涨价、虚假折扣、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现公开曝光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01、宁德市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该县某酒店在携程平台上销售客房时,使用划线价进行价格比较,但未对被划线价格作出真实准确的说明,涉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没款合计7.22万元。 02、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潭城镇某酒店使用价格比较方式推销客房,但被比较价格从未有过交易记录,且远高于同房源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涉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 03、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思明区某小吃店在美团平台销售团购套餐价格标示不规范,以及虚构部分菜品零售价作为被比较价格,进行打折销售团购套餐,涉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9万元。 04、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福州市某公司运营的某公园停车场未执行福州城区机动车“停车15分钟以内免费”的价格政策,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3万元。 05、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三明市某停车场未执行三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部分停车时长在2.5小时以下的车辆多收费,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合计2.85万元。 06、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思明区某小吃店所售的“避风塘膏蟹”菜品,在门店餐桌、墙上招牌和现场打印出来的结算单标示价格各不相同,存在同款商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存在3种不同价格的情况,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4000元。 07、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和溪镇某饭店经营场所6瓶待售酒品未见价格标签,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600元。 08、漳州市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游客在抖音平台举报,核查发现大溪镇景区附近某饭店,经营的芥菜饭存在未明码标价情况,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09、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该县从事住宿服务的某公寓,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价格信息,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10、南平市光泽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该县某酒楼销售的菜品、酒水饮料未标示价格信息,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特别提醒: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对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