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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福清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0-11 16:46:48

为进一步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排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林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8月27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林某经营的猪肉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生猪肉涉嫌未经检疫检验。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猪肉经营活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生猪肉,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2025年1月23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29元、罚款30000元,并没收销毁涉案猪肉40.85公斤。

案例二:李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8月27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李某某经营的猪肉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生猪肉涉嫌未经检疫检验。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猪肉经营活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生猪肉,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2025年1月22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65元、罚款30000元,并没收销毁涉案猪肉50.27公斤。

案例三:某小吃店购进猪肉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案

2025年9月2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吃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场所内猪肉进行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案例四:福清市某烘焙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7月23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烘焙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使用无标签的食品原料,且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无标签的涉案食品原料,罚款5000元。

案例五:福清某学校食品留样不规范案

2025年6月6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清某学校食堂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当事人2025年6月4日的留样食品扇子骨未按照《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标准》中专门留样容器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给予警告。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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