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老年人药品、保健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工作部署,2025年5月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截至10月30日,已立案131起,结案101起,罚没99.81万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分期公布: 案例一: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作为福建某广播频道的广告经营全权代理,在该广播频道“相约健康”等栏目的凌晨、夜间等非黄金时段,发布“熊胆粉”“参茸卫生丸”“坤宝丸”等违法广告。广告中含有“血糖平稳了”“中风患者能下地走路”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使用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且广告内容未经药品广告审查。 当事人在该广播频道“名医名师健康大讲堂”栏目中变相发布药品广告,以介绍健康知识为名,行推销“参茸卫生丸”(广告名:岐皇丹)、“坤宝丸”(广告名:葆延丹)之实,广告中同样含有功效断言和使用患者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内容,且未经审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共计没收广告费用1260元,并处6512元罚款。 案情评析 药品广告直接关系消费者健康权益,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广播媒体以“患者现身说法”“专家讲解”等形式进行宣传,极易误导中老年等脆弱群体,使其误信广告内容而延误正规治疗。 此类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扰乱广告市场秩序,削弱公众对媒体公信力与药品监管体系的信任。 本案的处理不仅强化了对媒体广告行为的规范,也为查处类似“隐蔽播出”“重复违法”类广告案件提供了执法实践参考,凸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广告秩序与公众健康权益方面的坚定立场。 案例二: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市台江区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5年起,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情况下,以免费使用为由向老年人推销二类医疗器械、保健用品、消毒产品。 当事人通过在经营场所播放明显扩大了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功能的视频或宣传片,并使用标有36种疾病的宣传招牌进行宣传,且无法提供该公司产品能治疗或缓解36种疾病的依据。 当事人在推销过程中涉嫌利用“正骨传承”宣传单、播放视频、体验诊疗等形式,夸大二类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及消毒用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功效,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6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选老年人作为营销对象,利用他们关注健康、信息辨别能力相对较弱、容易信任“传统”“传承”等概念的特点,通过“免费体验”“温情营销”等方式设置陷阱,夸大治疗效果、瞄准特定疾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直接阻止了更多老年人上当受骗,保护了他们的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关爱。 本案不仅惩治了违法行为人,更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社会效应,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构建诚信、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贡献了力量。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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