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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守护”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宁德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1-28 10:02:32

今年以来,宁德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紧扣“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战略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实施为契机,聚焦民生关切领域,查处不正当竞争和传销领域案件。宁德市市场监管局现选取7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充分展现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护航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担当。

01、古田县某商行(个体工商户)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29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通过播放介绍视频的方式向老年人进行商业宣传,宣传太赫兹活水仪具有增强人体免疫力、平衡身体酸碱度、消除自由基、促进新陈代谢、改善肠内环境等功效。经协助调查,太赫兹活水仪说明书的“产品功能:增强免疫力、美容提亮肤色、改善肠内环境、平衡细胞内循环、平衡身体酸碱度、消除自由基、促进新陈代谢”等内容存在不妥,当事人无法提供视频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销售的太赫兹活水仪为普通家电,并不具备上述视频宣传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古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02、古田县某农业发展公司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29日,古田市场监管局接到直播电商违规线索,反映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直播推广银耳产品时存在不当宣传行为。经核查,2025年6月22日,该公司在抖音直播间宣传其银耳产品时,主播使用“某宝、某多多、某猫等平台商家销售的银耳多为陈年老货”等对比性语言,暗示竞争对手商品品质不佳,误导消费者对同类商品产生负面认知。由于无法准确计算因该行为增加的销量,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一条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三条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0元。

03、蕉城区某自然人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4日,蕉城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当事人(某公墓)给予风水先生中介费用,每穴5000元,共计43万元,以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涉嫌商业贿赂。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为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公墓购买方委托的风水先生支付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蕉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04、福安市某超市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4日,当事人被举报在网上售卖与他人专利高度相似产品。当事人通过1688平台与汕头市某玩具厂合作,以15元每件的进货价格由该玩具厂直接打单交由第三方“店管家”平台发货涉案款商品。当事人自2025年6月18日开始在某抖音网店上架涉案商品链接,并以17.5元每件的价格出售。其上架的商品与西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受侵权商品外观高度相似,玩法一致,为引流,当事人用该公司该款商品包装上的文字商标“宝藏哆哆”和近似的“宝藏多多”文字宣传其店内涉案款商品。当事人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等相似标识的商品的行为涉嫌构成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截至案发日,当事人共计售出547件涉案商品,该款商品销售额共计9791.3元,获得纯利共计1586.3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Z-1的规定,福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7000元。

05、周宁县某科技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其自设公司官网网站的“公司简介”中宣称是“高新技术企业”。经查,当事人委托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建立官方网站,在其官方网站使用“公司是一家集不锈钢无缝管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内容。执法人员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该公司相关内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确认该公司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周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06、福鼎市某茶业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25年3月初向某淘宝店铺定制了500张好评返现卡,该好评返现卡上标示有“20字以上五星好评,晒图给微信客服助手可得2元现金、5张买家秀照片+20字以上五星好评,截图给微信客服助手可得5元现金”等文字内容,并附微信二维码。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共发放好评返现卡35张,分别于2025年4月20日、5月4日向消费者支付好评返现费用2笔,返现金额共计人民币10元,当事人店铺好评条数共计3135条,涉及好评返现的数量占比约为0.06%。当事人陈述已于2025年5月15日停止发放好评返现卡,主动将尚未使用的465张“好评返现”卡片予以销毁处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淘宝网店销售商品时发放“好评返现”卡片,以返现的方式利诱消费者对商品作出好评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07、自然人通过传销行为牟取非法利益案

基本案情:根据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关于移交涉嫌传销人员的函》和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可确定参与ACE平台活动定性为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19年下半年左右开始通过上家的介绍进入ACE平台进行购买积分拉人头升值变现的活动,在2019年下半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理财的名义分别介绍了8个人,自身为三级会员,介绍发展的多名人员,他们通过当事人提供的链接注册并购买积分成为ACE平台会员,当事人通过介绍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在ACE平台上获得价值金额达到6万元左右人民币的积分,但是从平台兑换4000积分提现至银行卡的只有24700元,剩余积分当事人全部都存放在平台账户内没有取出,直至平台关闭,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4700元人民币,目前平台已彻底关闭无法登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蕉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人民币,并没收违法所得24700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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