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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起厦门市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有效期2年

来源:厦门日报     发布时间:2026-01-09 06:05:08

近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优化调整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政策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优化调整提取政策:

  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翻建等 申请时间有限制

  本次对提取政策的优化调整,共涉及六大内容,以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大对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变化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应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此前,厦门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无提取时间要求,有提取频次限制(一个职工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购房提取金额为截至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截至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之日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此次政策调整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办理条件:一是增加提取时间要求,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一年内提出申请,并明确起算时间的认定标准,即购买新建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以取得购房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权证日期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以取得不动产权证日期为准;购买拍卖房的,以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拍卖成交确认书日期为准;购买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以取得购房合同日期为准;房屋被拆迁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以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日期为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日期为准。

  二是取消提取频次限制,不再限制一个职工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三是调整提取金额规则,提取金额由购房时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账户余额调整为申请时账户余额。

  变化2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

  新政惠及港澳台同胞等

  针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事宜,新政有两大变化。

  一方面,明确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两年内不得以同样理由再次申请提取;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另一方面,新政指出,港澳台同胞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变化3

  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

  新增多项救助情形

  此次新政拓展了针对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业务的保障、覆盖维度。

  增加配偶为提取申请人。此前厦门市缴存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公积金的,仅支持缴存人本人提取,此次政策调整后也支持配偶提取。

  增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提取。缴存人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

  增加重大疾病提取。缴存人或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重大疾病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近三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变化4

  在厦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自由提取

  新政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自由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自由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在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须符合厦门市在职职工提取相关规定。

  变化5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提取公积金可采取简易程序

  针对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新政明确,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名下银行储蓄账户的,或提取金额小于一万元(含)的,可采取简易程序,申请人应提交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为缴存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证明以及承诺书,免于提交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变化6

  申请人骗取公积金

  限制提取和贷款期限有调整

  新政调整了骗取住房公积金处理规定。此前,厦门市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根据不同情形,限制其三、五、八年不可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此次政策将三、五、八年的限制调整为一、三、五年,同时增加了例外情形,即缴存人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的,可不受限制期限制。

  优化调整贷款政策:

  多孩家庭贷款额度增加25万元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介绍,此次对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优化调整,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同时,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变化1

  规范公积金贷款管理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住房剩余使用年限

  新政对厦门市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相关政策作出多项调整。

  针对贷款收入还贷比,增加借款申请人家庭还款能力占家庭月收入比例不高于60%的贷款条件。

  贷款额度方面,增加贷款额度与购房提取合计金额的控制。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套住房已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住房总价款或工程造价款。

  贷款期限方面,增加贷款期限不超过抵押住房剩余使用年限的限制条件。

  此次政策将逾期贷款还款宽限期调整为7日,并调整了借款合同关于贷后停缴的约定条款。

  此外,自2025年8月1日起,厦门市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维护抵押权的优先权,此次政策还调整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居住权相关事宜。

  变化2

  加大现役军人贷款支持力度

  住房公积金纳入家庭贷款额度计算

  新政加大现役军人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增加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可纳入家庭贷款额度计算的规定。

  借款申请人配偶为在军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军人,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提供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明及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可与借款申请人一并计算其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变化3

  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加码

  在现有政策额度基础上增加25万元

  此前,厦门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子女家庭,在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限额内,其可贷额度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金额的基础上增加20万元。

  此次政策调整提高了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即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现有政策可贷额度基础上增加25万元。

(厦门日报记者 袁舒琪)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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