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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龙岩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1-09 17:28:23

2025年,龙岩市市场监管系统扎实推进专利行政保护案件规范化建设,在专利案件办理质量方面有了显著提升,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案件。为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发挥典型案例宣传警示作用,现将2025年度全市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一种饲料草循环养鸡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浓之湾生态农业邯郸市肥乡区有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饲料草循环养鸡装置”、专利号为ZL201520290692.8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请求人称其于2024年10月份在“2024动物福利养殖微信群”里发现被请求人龙岩市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多张其公司经营的家禽养殖设施图片,该养殖设施和涉案专利结构设计、功能实现方式等方面非常近似,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请求人于2025年1月8日向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依法查处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行为,依法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1月14日,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立案后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对被请求人的养殖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由于请求人在外省,合议组通过微信、电话、邮寄送达等方式组织双方对案件进行“零接触”审理。经审理,双方争议焦点为“涉嫌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合议组通过现场取证,并结合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事项。

典型意义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机制,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及时保护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同时节省司法资源,具有独特的优势。处理中,当事人还可以灵活选择审理方式、时间和地点。本案当事双方跨越省份,距离遥远,合议组灵活采用互联网、电子通讯等手段进行案件审理,结合专利侵权纠纷技术调查官机制,以“零接触”方式高效率、高质量作出行政裁决。此案办理中既解决了当事双方纠纷问题,还极大节省了当事双方时间和资金成本支出,体现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优势。

案例二:长汀县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可自动调节刀盘位置的破竹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福建呈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可自动调节刀盘位置的破竹装置”、专利号为ZL201910857732.5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请求人称被请求人福建省长汀县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破竹设备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请求人对被请求人线上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并向属地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 

2024年6月20日,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被请求人收到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副本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被受理,2024年8月19日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被请求人申请依法中止案件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决定。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恢复案件审理,并于2025年1月2日进行了口头审理。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涉案侵权产品属于大型设备,结构复杂、专业性强,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福建分中心派出相应技术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取证、口头审查和侵权比对等环节。经审理,双方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合议组认真比对了被控侵权产品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特征,并结合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025年1月9日,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

该案处理过程中,因涉案侵权产品结构复杂且属于大型设备,请求人难以做到充分取证,办案机关在材料初审后予以先行立案处理。在案件办理中及时引入专利侵权纠纷技术调查官机制,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现场取证、口头审查和侵权比对等环节,充分维护了请求双方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审理的专业性。该案是龙岩市首次运用专利侵权纠纷技术调查支撑机制的重要实践,为基层如何办理复杂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方案。

案例三: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桌板”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安徽长意春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系专利名称为“桌板”、专利号为ZL201630009506.9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请求人称被请求人连城县某家具有限公司销往连城某学校的一款“课桌”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并向属地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

2025年7月16日,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涉嫌侵权产品在校内使用,又因请求人在外地所以无法到现场取证。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技术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并参与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侵权比对等环节。合议组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侵权判定原则,并结合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认定被请求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2025年10月21日,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举证难”一直是困扰权利人维权的突出问题。办案人员在处理该案时,充分考虑现场取证对权利人维权的重要性,第一时间申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并结合《技术审查意见》,最终认定侵权侵权行为成立。办案机构在该案中关于证据的认定,对于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典型范例,体现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市场环境。

案例四: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石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请求人龙岩伟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系名称为“投料机(WM10ZY6030)”、专利号为ZL202130508677.7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武平县某不锈钢制品加工厂生产、销售的投料机产品,侵犯其合法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25年11月12日向武平县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处理请求。

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处理,2025年11月14日对被请求人的加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2025年1月19日合议组开展合议,认定该案的争议焦点明确,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经侵权比对,涉案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用途上属于同类产品,鉴于投料机作为农业设备的设计空间有限,功能性特征为主导,细微差异的改动不足以在整体上产生区分性影响,所以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衡量标准,最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2025年11月19日,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

本案处理过程中,办案机构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及时梳理出争议焦点。办案机构省去了口审环节,灵活采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7天时间,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在解决专利纠纷方面所具有的高效性与专业性,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协调并行的有益实践,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加快捷的权利保护渠道,凸显了行政保护“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制度价值,该案对办理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和典型性。

案例五: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罗区某保险柜经营部销售假冒专利电子防盗保险柜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摆放有一台“浙江武义永顺箱柜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FDX-A/D-45T”的“电子防盗保险柜”,其外包装侧面写有“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字样,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其合格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两张《实用新型专利证书》,①专利名称:防盗保险柜或箱,专利号:ZL2010 20237845.X,②专利名称:防撬保险柜或箱,专利号:ZL 2010 20237853.4,通过专利查询系统查询上述专利号,发现上述两件专利均于2018年6月25日失效,当事人涉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为进一步查明违法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从浙江武义永顺箱柜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电子防盗保险柜,购进数量为3台,购进金额为800元/台。截至2025年11月6日,涉案电子防盗保险柜全部尚未对外销售。案件办理期间,当事人仅提供了进货清单复印件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能提供产品的专利有效证明材料。当事人销售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事人无违法所得,办案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虽能提供产品真实的专利证书,但往往忽视了专利权有效性。涉案产品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均于2018年6月25日终止,而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在专利权失效的情况下,在外包装上继续标注“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字样,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这清晰反映出专利标识的动态合规管理重要性,经营者不能简单认为产品有专利证书就万事大吉,更需建立产品专利法律状态定期核查机制,确保销售的产品标注专利行为合法合规。此类案件的严肃查处,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有助于规范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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