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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王先生于2026年1月10日向保险公司投保申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客户在投保时疾病告知无异常,该单录入完成后当日进入核保环节。核保反馈:客户既往延期承保,原因:高血压、甲状腺结节等疾病,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后续复查资料。 因王先生存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相关病史的情况,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客户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王先生表示因住院时间较早,以为保险公司查不到,抱着“熬2年就能赔,赌一把”的心理不如实告知,以为能瞒天过海,否认自己有既往病史,后经过销售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沟通,同意提供相关资料。最终公司给出特约承保的处理意见,王先生坦然接受了公司核保结果。 【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王先生所犯的,正是不少保险客户都存在的误区:隐瞒病史、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客户在投保时请务必仔细阅读健康告知问卷,逐项如实回答。对于“是否曾患有”或“是否曾在XX年内接受过检查”等问题,应本着“有问必答、如实告知”的原则填写,当风险来临时,保险会为其撑起“保护伞”。反之,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客户在投保前未告知的病史与本次理赔疾病相关,将依法做出拒赔、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的处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莫让“小隐瞒”变成“大拒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莫让“侥幸”变“不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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