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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通过对2025年全市消委会系统受理的消费投诉案件进行筛选,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福州市律师协会汇聚合力,充分发挥各自在消费维权领域的职责、资源和专业优势,从中选编10件典型案例,涉及预付式消费、宠物纠纷、平台团购、交通出行、人身伤害、保险理赔等,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消法》《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评析,以供消费者借鉴参考,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消费领域社会监督,共同创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购买床上用品退货未果 酒店出租场地应当担责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7日,消费者黄女士、陈女士向连江县综治中心投诉称,8月8日至8月13日江苏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用连江县某酒店(以下简称“酒店”)五楼宴会厅开展床上用品销售,她们两人购买床上用品后发现质量不满意,于是向公司销售人员提出退货,但多次沟通均未果。公司销售人员离开连江后,对黄女士和陈女士的电话不理不睬,甚至最后拉黑。黄女士、陈女士无奈之下,投诉要求公司退还两人床上用品购买款项。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连江县综治中心分流的投诉后,连江县消委会联合辖区市场监管所介入调查调解。黄女士、陈女士诉称,8月8日她们听朋友说到酒店听课而且有礼品发,于是就跟着一起去听课,听课期间公司销售人员介绍这款床上用品是法国进口产品,特别是床垫具有保健功能,对中老年高血压、糖尿病、腰肌劳损等有很好的疗效。在8月13日她们再次前往听课时,公司开始售卖床上用品,8件套总价2500元,要求先交钱后拿货。然而黄女士、陈女士拿到货后,发现质量不满意,感觉被骗,于是要求退货,并在公司销售人员准备坐车离开时拦住不让他们走,当时其中一个年轻的销售人员说到酒店内处理,她们就跟着进去,可谁想那个年轻销售人员从后门直接逃走。后来,她们打电话联系公司销售人员,被告知十天后会到连江来开店,到时一并处理。可过了几天,公司销售人员的电话不是打不通就是没人接。根据黄女士、陈女士提供的手机号码,连江县消委会联系公司销售人员并说明情况,他们称会联系消费者处理后就挂断电话、不再接听。随即,连江县消委会前往酒店了解情况,负责人称酒店只是将场地租给公司进行产品宣传,至于具体情况,酒店并不清楚。工作人员指出,按照《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展销会销售的商品且权益受到侵害时,在展销会结束后可向场地出租者要求赔偿,因此在公司拒绝为黄女士、陈女士办理退货的情况下,酒店作为场地出租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赔偿后向公司进行追偿。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公司最终同意在黄女士、陈女士不退货的情况下,每人补偿1000元,由酒店予以先行垫付。黄女士、陈女士对此结果非常满意,赠送“服务热情高效,办事严谨高效”锦旗表示感谢。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四条经规定:“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通过宣讲、抽奖、集中式体验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消费者参加公司举办的产品宣传讲座并购买了相关商品,公司理应提供与产品说明质量相符的商品,但消费者拿到货后,发现产品质量与宣传不符,于是向公司提出退货,然而公司先是以各种理由推托,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公司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酒店将场地出租给公司,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且公司租期结束的情况下,有权向酒店要求赔偿。此外,若消费者能够举证公司在产品介绍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则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涉嫌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公司退一赔三。经调解,公司、酒店与消费者三方达成和解,在不退货的情况下,由酒店代公司向消费者每人补偿1000元。 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正规渠道购买,谨防会销陷阱。消费者应选择品牌专卖店、大型商超百货或电商平台官方旗舰店等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对于通过社交平台、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商品的要谨慎参与,若产品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则要特别小心,注意查看产品外包装上有无“药字号”“械字号”等批准文号,但凡不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这三类产品,很可能涉嫌虚假宣传。二是按需选择商品,注重产品功能。消费者应根据个人实际需求及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商品,切勿迷信“进口”“专利”等噱头,也不要被商家所谓的“越贵越好”“功能越多越好”等误导,重点关注产品核心参数、权威检测报告与用户真实评价,理性看待商品价格高低,不要轻易相信商家的“无效退款”承诺,拒绝为“智商税”买单。在购买时,最好能与商家签订合同,对退换货政策、质保期限及售后条款等作出明确约定。三是妥善保留证据,积极主动维权。消费者要注意保留商家广告宣传及有关视频、购物发票收据、电子支付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相关检测报告、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截图等资料。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可先与商家协商解决,若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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