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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地面湿滑踩空摔伤 酒店存在过失理应赔偿

来源:福州市消委会     发布时间:2026-03-12 15:52:20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指导作用,通过对2025年全市消委会系统受理的消费投诉案件进行筛选,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福州市律师协会汇聚合力,充分发挥各自在消费维权领域的职责、资源和专业优势,从中选编10件典型案例,涉及预付式消费、宠物纠纷、平台团购、交通出行、人身伤害、保险理赔等,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消法》《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评析,以供消费者借鉴参考,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参与消费领域社会监督,共同创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泳池地面湿滑踩空摔伤

酒店存在过失理应赔偿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6日,消费者林女士投诉称,她于8月份通过某短视频平台下单购买连江县某酒店套餐(含早餐及送泳池票)。其家属进入泳池游泳,但由于地面湿滑,再加上未设有安全警示标识,家属不慎踩空摔倒,导致左手骨折,另一只手也被卡着支撑起不来,滞留水中呼救1小时,期间泳池却无工作人员在场值守,直至林女士发现并拨打120才得以获救,酒店以泳池已经外包为由拒绝垫付医疗费。在家属治疗出院后,林女士与酒店多次交涉无果,现要求酒店承担由此产生医药费、救护车费用及误工费等共计1.4万余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筱埕市场监管所介入调查调解。林女士表示,其家属在酒店泳池进行消费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踩空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臂肱骨干骨折,而现场并无任何安全警示标识,而且在家属摔伤滞留水中呼救1小时期间,泳池现场竟没有工作人员值守并予以及时施救,因此酒店应对其家属摔伤及由此产生的费用负责。筱埕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前往酒店进行现场核查,看见泳池区域多处设有防滑装置及安全标语,同时也调取事故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时现场配备9名安全人员值守,并在林女士家属摔伤上岸后第一时间扶其至休息区。工作人员指出,虽然泳池设有防滑装置及安全标语,也有安排相关人员值守,但存在标识位置不够醒目、未能及时发现人员摔伤并进行救援等问题。9月2日,筱埕市场监管所组织现场调解,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酒店一次性赔偿林女士家属6000元,同时要求酒店优化泳池区域安全警示标识布局,加强泳池现场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及急救安全知识培训。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根据GB19079.1—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规定,“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这是一起因泳池地滑而导致顾客不慎摔伤的消费纠纷案件,主要涉及酒店以泳池外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是否合法以及酒店应当对消费者在泳池不慎摔伤承担什么责任两个方面。首先,消费者购买了酒店销售的套餐,其中包含泳池票,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而且泳池就在酒店区域范围内,酒店方面并未在套餐销售页面、酒店及泳池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向消费者明示自身并非泳池运营主体、泳池的实际经营方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使得消费者始终认为泳池是酒店的附属设施,由酒店方面在实际运营,因此在出现安全问题时,消费者要求酒店作为经营者承担责任是合理合法的。即使确如酒店所述,其将名下的泳池对外承包获利,但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晓,而酒店作为产权人和管理者由于未尽到明确告知消费者泳池外包情况、督促泳池承包方明示其为实际经营者等义务,以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套餐及消费时引起足够注意,而且对泳池经营过程中是否具备足够的安全保障条件缺乏必要而有效的管理,故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有证据证明酒店将泳池承包给不具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书的经营者,则将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根据《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游泳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因此在经营泳池时,经营者理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及安全保障措施,而酒店及承包方在泳池对外开放期间疏于管理,没有在泳池周边铺设防滑垫,未及时对地面积水进行清理,并放置“小心地滑”“禁止光脚行走”等警示标识,致使消费者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同时酒店虽然在泳池安排安保人员进行值守,但并非专业的救生人员,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相关规定,且值守人员也未对泳池周边进行不间断的安全巡视,以致消费者摔伤在水中呼救1小时,竟无人发现并进行救助。综上所述,酒店及泳池承包方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摔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不仅限于医疗费用,还应包括由此造成的误工损失。此外,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游泳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时,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未能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导致受伤,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酒店一次性赔偿林女士家属6000元。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参与游泳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查看经营资质,选择正规场所。消费者应选择到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等相应资质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锻炼,注意查看证照上的名称与经营者店招店牌是否相符、许可时间是否到期等,切勿到池塘、河道、水库等非正规场所,如发生意外则很可能需要自行承担责任。二是观察场馆设施,注意安全保障。消费者进入体育场馆后,要注意观察安全保障设施是否齐全、工作人员配备是否到位等软硬件条件。以游泳场馆为例,应在更衣室、淋浴间、泳池附近设立“小心地滑”“禁止光脚行走”“禁止跳水、奔跑”等警示标识,铺设防滑垫等防滑设施,并及时对地面积水进行清理,对于场馆内设施出现故障或破损的要张贴醒目标识并尽快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同时要在泳池设置救生观察台,配备相应数量的救生员、教练员等具有资质的专业工作人员等。若发现场馆不符安全保障条件的,要谨慎参与,注意安全。三是按需量力选择,保持审慎注意。消费者要根据个人健康状况和年龄特点选择适合的体育项目,认真阅读场馆须知及器材使用说明,牢记各类不同健身场所的注意提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远离危险区域、不做危险动作,也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后果。在带孩子参加游泳等体育项目时,家长要尽到监护责任,时刻确保孩子在视线范围内,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四是妥善保留证据,依法理性维权。消费者要注意留存服务合同、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对于产生损害后果的需留存诊断证明以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票据。在消费纠纷发生时,可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场监管、体育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及家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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