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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期) 案例一 石狮外卖骑手“随手拍”举报无健康证上岗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6日,外卖骑手在湖滨街道辖区取送餐时,发现两家餐饮店部分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随即通过“随手拍”向12315平台实名举报。湖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接报后迅速核查,确认这两家餐饮店确实存在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商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骑手的两条有效举报线索,已按《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专项整治举报奖励方案(试行)》启动奖励审批流程。 案例评析 本案是发挥社会共治力量,利用骑手“移动探头”作用的典型案例。骑手凭借频繁进出后厨的优势,精准发现隐蔽问题,填补监管盲区。“举报-核查-处罚-奖励”的闭环机制,既消除风险,又激励公众参与监督,展现了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的成效,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 泉州台商投资区某餐饮店网上刊载 食品名称与食品标签不一致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某餐饮店在外卖平台店铺上销售一款名为“鲜肉玉米蒸饺”的菜品,实际使用的原料为郑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玉米猪肉风味蒸煎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外卖平台店铺上刊载的食品名称(鲜肉玉米蒸饺)与食品标签不一致,未按规定在网上公示菜品真实名称信息,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 网上公示菜品真实名称信息,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升食品安全透明度,促进商家诚信经营,是构建透明、可信、健康网络餐饮消费环境的工作要求和义务。该案从真实名称这个“小切口”入手,通过处罚和教育,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三 南安市柳城街道某餐饮店将外卖订单委托其他 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案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6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交办的线索后,依法对某外卖平台上商家“某某蛋糕定制手作甜品”及其对应经营主体南安市柳城街道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铺所公示的地址未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外卖平台发现该店在线上处于正常营业状态。随后,执法人员通过外卖平台后台调取该店铺的线上经营情况,根据订单送餐轨迹发现骑手取餐位置与该店铺在平台上公示的地址不符。经查,2025年12月起当事人在线下门店停业后,仍然通过外卖平台继续接单,委托其他有资质的食品经营单位制作并自行配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线下门店停业后,未下架线上外卖店铺,通过“平台接单、委托代做”的方式,将订单转交给其他餐饮店加工制作,本质上是线上线下经营主体不一致、实际加工制作场所与公示地址不符,属于“幽灵外卖”违法行为。该行为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又逃避线下监管,让消费者无法追溯食品的真实来源,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通过线上核查与线下检查联动,压实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对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惠安县某饮品店未更新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1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食品经营许可数据比对筛查发现,惠安县某饮品店在外卖平台经营页面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已注销状态,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开展核查。经查,该饮品店因地址变迁已注销原证并办理新证,但未及时在外卖平台经营页面上传新的许可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当事人在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过程中,虽已依法取得新的经营资质,但未严格落实网络餐饮信息公示责任,在许可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同步更新线上公示内容,导致消费者获取的信息失真,违反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该案的依法查处,有利于督促外卖经营主体强化“线上线下”一致性管理意识,对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案例五 晋江市灵源街道某餐饮店涉嫌伪造 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3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晋江市灵源街道某餐饮店在某团平台上上传的证照与其实际持有的证照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上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编码规则与晋江实际不符,系伪造的证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涉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针对某团平台未对入驻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尽到审查义务的行为,将该线索移送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案例评析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上传伪造的食品许可证信息和冒用他人证照上传平台,外卖平台对上传证照疏于审核,导致经营者利用虚假证照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从“平台实质审核缺位与经营者恶意造假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角度,厘清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形式审核不能替代实质核验责任,揭示了虚假证照入网经营的法律后果,具有典型意义。 |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