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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范价格违法风险,引导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助力我省纺织鞋服行业高质量发展,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梳理编制本指引,供全省纺织鞋服行业经营者参考使用。 一、经营者在销售纺织鞋服成品、面料、辅料及提供相关加工服务时,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清晰标示商品品名、材质成分、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计价单位、销售价格,提供定制服务的还应明确标示服务内容、计价标准、交付周期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经营者应当基于真实生产经营成本与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纺织鞋服产品及原材料价格,不得在生产成本未明显增加且无正当理由时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成本增长幅度显著低于价格上涨幅度,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经营者在开展低价促销活动时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真实准确标示商品原价、折价规则、附加交易条件,不得利用虚假折价、低价诱骗消费者或采购商交易后高价结算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 四、经营者应当基于权威渠道发布的纺织鞋服原材料市场信息开展经营研判与宣传,不得捏造、散布原材料货源紧张、价格即将暴涨等虚假信息,使用“涨价潮”“全面停单涨价”等紧迫性、诱导性用语推高市场价格预期。 五、经营者应当结合自身生产经营计划合理储备纺织鞋服原材料,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存储数量、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原材料。 六、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行业交流开展市场形势研判,不得与同业经营者通过行业会议、微信群聊、书面纪要、口头约定等任何形式,就产品定价、调价幅度达成一致,实施价格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七、纺织鞋服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引导作用,规范会员市场价格行为,不得组织、协调会员经营者达成价格同盟、实施联合涨价,或发布引导统一调价的相关信息。 八、经营者针对不同交易对象制定差异化定价时,应当明确标注对应的交易条件与履约标准,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下游经销商、采购商实行价格歧视,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九、经营者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开展市场竞争,除依法降价处理积压、过季、临近保质期等法定情形的商品外,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自身合理个别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扰乱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全链条内部价格合规管理制度,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真实完整留存并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成本核算、定价决策、交易凭证等价格相关资料。不得制作、伪造、隐匿、销毁虚假的定价成本等价格行为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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