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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木制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产品质量与生产经营合规,防范无效报告、虚假报告及质量合规风险,规范木制品检验检测行为,对生产经营主体在木制品送检行为,发布如下提醒。 一、严把机构资质关口 委托检测前,必须核查检测机构合规资质。受托机构需持有在有效期内的CMA资质,无CMA资质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不予监管采信。同时确认木制品相关检测项目在机构资质备案能力范围内,严禁超资质、超范围检测,杜绝标准误用、结论失真问题。 二、严遵样品送检流程 送检样品须真实合规,严格采用同原料、同工艺、同批次产品,保证样品具备代表性。严禁样货不符、特制送检等弄虚作假行为。样品需规范包装、清晰标识。检测须签订正式委托协议,明确检测项目、执行标准、周期、费用及样品处置方式,留存委托、送样凭证,全程可追溯。 三、严格核验检测报告 有效检测报告须标注CMA标识,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及骑缝章。报告单位信息、样品信息、检测标准、检测结果、三级审核签字等要素必须齐全完整。报告内容不得涂改、篡改,检测项目、执行标准需与委托一致。须核验报告编号真伪,留存原件归档备查。 四、严守行业合规底线 严禁购买、套用虚假检测证书及报告,杜绝质量造假、虚假宣传风险。严禁委托只出报告不实测、超资质检测、乱套标准的违规机构。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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