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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2026年4月起,漳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食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突出问题,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云霄县某食品经营部涉嫌虚假宣传案 一、案情简介 云霄县某食品经营部建立微信群“某团购店VIP群”,将来店领取小礼品、参加养生活动的人员拉入群里。制作“梅花鹿鹿心丸”“梅花鹿决明子睡前丸”等7个广告小视频在微信群里播放推介。经查,广告小视频含有“预防心脑血管疾病”“适用于乳房肿痛”“改善视力”“补肾壮阳”“补足肾精、耳聋耳鸣”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手续。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推销“梅花鹿鹿心丸”“梅花鹿决明子睡前丸”等产品时,对产品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医疗用语,实施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案情评析 本案是“社群+养生”场景虚假宣传典型案例,通过案件查办精准打击了当前部分经营主体以“免费领礼、养生科普”为诱饵,依托私域微信群规避监管,对普通食品声称保健功能,虚构医疗功效的乱象。对规范社区营销、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具有警示价值。 案例二 漳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 一、案情简介 漳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店铺销售“八宝切糕”,在产品宣传资料中声称吃“八宝切糕”可以“肝肾同补”“常吃肝肾好”等虚假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对该广告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案情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经营者在电商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构成虚假宣传类不正当竞争。当事人作为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对普通食品夸大保健功效、虚构产品作用,构成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警示,电商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严禁假借调理、滋补、脏器养护等医疗保健话术夸大宣传普通食品。 案例三 龙海区港尾镇某母婴用品店涉嫌不正当竞争案 一、案情简介 龙海区港尾镇某母婴用品店在其微信朋友圈宣传其销售的肉苁蓉多肽富硒中老年驼奶粉,是“专为中老年肾气滋养而制,每天一杯,把亏虚的元气稳稳补回来,送给父母和自己最好的健康投资!”上述朋友圈描述为当事人自行添加的宣传用语,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来源依据。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对其销售的产品的性能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三、案情评析 本案为私域朋友圈常见的食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母婴用品店,通过微信朋友圈自行编撰文案,对普通驼奶粉产品声称“肾气滋养、补充亏虚元气、专利配方养生调理”等功效性内容,上述宣传并非产品固有标注内容,且无任何科学及合法依据支撑。该案表明,朋友圈、社群等私域宣传并非法外之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紧盯线下门店+社交平台的食品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整治涉老养生类不实营销乱象,维护公平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 案例四 东山县西埔镇某日用品经营部涉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一、案情介绍 东山县西埔镇某日用品经营部主要面向老年人销售“灵芝食用多菌粉”“灵芝片”等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声称灵芝具有“防癌抗癌作用”“提升免疫力、保肝护肝降血脂、降血糖、镇静安神、延缓衰老”等疾病治疗功效。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关于非医疗、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三、案情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店内广告宣传普通食品“灵芝食用多菌粉”“灵芝片”等产品具有“防癌抗癌”“降血脂、降血糖”“延缓衰老”等疾病治疗功能,容易使老年消费者误信普通食品可以治疗疾病,延误正规医疗。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把普通食品夸大、虚假声称可以治疗疾病的违法行为,并提醒老年消费者理性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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