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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消费 维权升级提效——新版《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正式施行

来源:福建省消委会     发布时间:2026-08-17 09:15:23

近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后的新版《实施办法》自2026年7月24日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法立足福建消费市场发展实际,顺应新时代消费维权工作新要求,着力解决旧版法规存在的与国家新法、部门规章衔接不畅、内容冲突等问题,通过系统梳理和优化条文,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体系同频同步。本次修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福建省消委会全程参与、协同推进,经广泛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和多轮论证修改后形成草案,最终获审议通过,为规范全省消费市场秩序、提升维权效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聚焦闽台融合,首创跨境维权法治机制

《实施办法》新增加强闽台消费维权协作专条,鼓励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加强与台湾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交流协作,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为深化闽台消费维权资讯共享、争议协同处置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助力我省建设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

聚焦公益诉讼,增强群体维权治理效能

针对群体性消费维权与公益诉讼难点,新版《实施办法》系统完善公益诉讼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授权,明确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补齐原《实施办法》的制度缺位;同步建立行政协助取证、检察支持起诉联动机制,有效破解公益诉讼取证难题。

聚焦法治统一,全面校准上位法衔接规范

遵循法治统一原则,新版《实施办法》系统性修正旧版法规滞后于市场实践、与上位法冲突脱节的问题,对照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对相关条款逐一优化调整,实现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体系精准对接。

法规删除了与上位法冲突的缺陷产品召回相关条款,摒弃旧法中“严重缺陷”的召回认定标准,统一适用国家法定“缺陷”认定标准,厘清地方监管权限边界,消除执法歧义,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同时,明确“自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不作答复或者承诺履行义务之日起十五日内仍不履行的”“接到有关机关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处理消费者投诉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不作答复的”,与国家部门规章标准全面衔接,精准调整消费争议受理时限及表述,使消委会调解、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时限与国家条例、市场监管相关办法保持一致。最后,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细化罚则适用情形,新增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置方式,明确“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拓宽行政处罚主体范围,实现地方罚则与国家消保法律法规无缝衔接。

聚焦源头治理,构建前置化监管体系

立足源头防控风险,新版《实施办法》构建前置化、常态化的消费市场监管体系,明确经营者证照公示、规范经营等法定责任,重点整治预付式消费乱象。结合福建本地监管实践,在国家现有法规基础上细化预付式消费监管规则,对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经营者规定了,将“提前30日告知、持续公开公告、落实退款保障”等明确为法定义务,并明确公告载体和有效联系方式,违反此规定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进一步从源头遏制预付式消费风险,破解商家失联、预付资金兑付难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预付式消费风险前置防控与事后治理。

下一步,福建省消委会将立足法定职能,深入开展新规宣传贯彻工作,持续畅通维权渠道、优化消费纠纷处置机制,扎实推进消费公益诉讼,不断深化闽台消费维权协作,协同监管部门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消费监督与普法宣传,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充分释放消费活力,助力全省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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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消费 维权升级提效——新版《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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