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慧虹 最近笔者听说这样一件事:某人前段时间到银行办理一笔贷款,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银行竟告知他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法满足他的贷款请求。原来,他的一位朋友曾向他推荐过一款信用卡,他拿到卡后一直未予激活。尽管如此,按照银行规定,依然要向他收取每年100元的费用。也就是说,在他尚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已形成欠缴信用卡年费的事实,并因此在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上留下了“污点”。 目前,各发卡银行对于信用卡年费的管理规定不尽相同,有的银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对外宣传与业务办理当中也存在不严谨之处,这就很容易使那些对于信用卡业务不太熟悉的客户陷入认识上的误区,一不留神而充当了“冤大头”。 根据笔者观察,以下三方面因素易于扰乱客户视线,引起人们的误解: 一是发卡银行及其从业人员的告知义务未履行到位。有的银行机构在办卡协议中,并未详尽列示与信用卡年费收缴的相关规定;而一些银行从业人员有时为了完成信用卡营销任务,也往往是着重介绍信用卡的种种便利,对于像信用卡年费收缴之类的问题则轻描淡写。 二是各发卡银行对于信用卡激活收费的要求不一致。一些发卡银行为了达到预期的目标,往往采取不同的经营策略,比如,工行、民生、兴业银行规定,信用卡不激活不收取年费;农行规定,2006年12月28日之后制卡的不激活不收年费;建行、交行、中信、浦发银行规定,信用卡不激活同样收年费,等等。 三是各发卡银行的管理收费标准不相同。比如,交通银行太平洋普通卡年费为140元,金卡为200元;建行信用卡标准卡年费80元,第一年免年费,第二年开始收取。还有些发卡银行规定,持卡人刷卡消费满一定的次数后,可予免缴年费。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银行卡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各发卡银行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如果条件许可的话,不妨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定,对各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优惠营销举措以及年费收取标准等方面予以规范。各发卡银行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履行好告知义务,最好是在办卡协议中单独列示条款,明确介绍年费收取条件、收取标准以及相关的优惠规定等;对于欠缴年费的客户,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予以提醒;并且,要加强自身员工的教育与管理,防止他们因宣传偏颇甚或错误而误导客户,形成纠,最好是在办卡协议中单独列示条款,明确介绍年费收取条件、收取标准以及相关的优惠规定等;对于欠缴年费的客户,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予以提醒;并且,要加强自身员工的教育与管理,防止他们因宣传偏颇甚或错误而误导客户,形成纠纷。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因不知情而欠缴年费,以致影响到个人信用记录的客户,建议相关的发卡银行能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进行协商,本着为客户负责的原则审核、订正个人信用档案,给这些客户提供一次纠改良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