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15日在2008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说,据初步测算,截至6月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为12家,比年初增加2家,其中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针对投资型保险产品过快增长可能产生的风险,吴定富要求,在精算制度、条款费率管理、销售资格、销售区域、偿付能力要求、投资渠道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部分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出现了强烈的投资冲动,超范围、超比例投资以及不规范关联投资时有发生。”吴定富说。 事实上,保险偿付能力问题已是老生常谈。近年来国内保险市场以每年接近30%的速度增长,其速度远远超过了保险公司资本金的增长,而伴随着保险公司业务量、机构量的扩张,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之前,国寿、新华、太平洋人寿都被曝光有偿付能力问题,后通过股东增资、上市等方法解决了。日前,大地保险又因偿付能力不足问题被保监会责令停止其上海、江苏、浙江、江西等5个省、市的非车险业务。 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的缘由何在?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利差损、扩张过快以及恶性竞争都有可能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客户在投保时,最好选择保险偿付能力充足、资质良好的公司。 □名词解释 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实就是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最低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在承担现有负债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未来发展而建立的预警指标,所以偿付能力不是清偿能力,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公司当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更不代表保险公司不能履行给付和赔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