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起,宁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食品实行包装销售,统一标识要求,所有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和使用无食品标识的小作坊食品。 小作坊食品包装上应要有食品标签,标签内容包括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核准证书编号。 其中,食品标签可用印刷和粘贴的方式,其标识要符合相应的法规要求和特别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注内容应真实、齐全、有效,无漏标、错标或者标识失效过期内容等情况。对于小作坊食品无论是包装或者容器都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食品标识的,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