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案情简介】2021年2月4日,消费者林女士致电秀屿区消委会反映自己在秀屿区一家名为“好宝宝”的孕婴店内购买了一份儿童香肠,价值30元。回到家后便将香肠给孩子食用,自己去忙其他事情。等林女士忙完事情,回过头来照顾孩子时发现孩子吃的香肠已经变质了,而这时候孩子已经吃了一部分香肠。因为担心孩子食用已经变质的香肠身体会有不适,林女士要求商家带孩子前往医院做个检查,支付检查费用并赔偿1000元。双方多次交涉未果,遂投诉请求消委会帮助维权。 【调解过程及结果】经过秀屿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消费者林女士向工作人员出示了变质的香肠,证明香肠肉质发黑,显然已不符合食用要求。但商家也强调自己有一套严格的进货程序,商品保质期为2021年10月,当前未过保质期,自己也能提供产品的进货票据,且店内其他同批次购进的香肠经检查未出现类似情况。对于出现保质期内食品变质问题,经商家与厂家沟通联系,初步断定是一起偶发事件,可能是产品包装环节出现问题。最终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商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1000元,消费者表示同意。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投诉件,商家所售儿童香肠虽然未过保质期,但实际上已经发生肉质发黑变质的情况。商家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清理,而是继续销售,最终导致消费者购买食用,造成身体损害。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食用变质的食品后,有权要求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赔偿。虽然经商家与厂家沟通,初步断定香肠发生变质是由于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包装环节出现问题,但从消费者角度考虑,直接向食品经营者求偿更为方便快捷,所以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合理合法。 案例提供: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消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