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2020年1月31日,福州市罗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药店销售外包装生产日期标注为2020年2月16日的口罩。2月1日,该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口罩系假冒“飘安”注册商标的产品。8月7日,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该药店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药店不服,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鼓楼法院审理认为:该药店的商标侵权行为虽然持续时间较短,销售数量较少,但侵权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初期,口罩属于人民群众重要的防控物资之一,药店是向公众出售口罩的主要渠道。该药店违反医疗器械的相关规定,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并对外销售,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抗疫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理应从重处罚。罗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查明的前述情节,对药店处以罚款10万元并无不当。鼓楼法院判决驳回该药店的诉讼请求。该药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该药店撤回上诉。 【点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未作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达成共识: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特殊保护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药店作为专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者,购入来路不明的假冒注册商标口罩,并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且侵权行为发生于疫情防控初期,口罩的供应相对紧张,其行为破坏了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和质量保护功能,使得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陷入不可知的危险,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罗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并无不当。(郑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