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2017年底至2019年2月,李某某通过网络从张某处购进假冒的贵州茅台酒,放在其经营的茶庄内销售,共售出172瓶,销售金额241942元。2019年5月31日,民警在茶庄内抓获李某某,并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茅台酒120瓶,货值168796.8元。8月11日,李某某赔偿“贵州茅台”商标权利人30万元。经公安机关问询,确认销毁上述假冒茅台酒120瓶需费用600元。公诉机关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1月30日,鼓楼法院判决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40000元,并判令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向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费用600元。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为我市第一起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交叉法律问题,为解决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行为中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提出了创新的解决方式,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捍卫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的决心。(郑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