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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翔安海润园茶叶店虚假宣传 处罚款220600元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1-09-16 11:01:22

福建消费网-福建新消费讯  2021年,福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倡导竞争文化为着力点,聚焦重点领域,持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为建设高质量市场体系,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打好疫情歼灭战,作出应有贡献。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强调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力度的要求,加强竞争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一批示范性强的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厦门市翔安区海润园茶叶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事人为了更好地销售茶叶,其店员在网上搜索保健相关功效并于2020年6月制作成标牌,摆放在店内茶叶展示柜上,标牌标示“正山小种 加快血液循环 利于新陈代谢 软化血管”“赛西施 活血补血,美颜淡斑,增加皮肤弹性!”“岛茶 清咽利喉,解烟解酒,淡化烟中尼古丁;清肺火,祛湿气!”“苦瓜茶 清热祛心火,解毒,明目,止渴消暑、降血糖、预防糖尿病!”“豆浆观音 健胃养胃暖胃,调睡眠,保护人体视网膜!”“莲心茶 抑制糖尿病 降低胆固醇 减肥减压”等内容,并在经营中向客人宣传所销售的茶叶具有上述功效,当事人未核实其所售茶叶是否真的具有上述功效,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正山小种A8508”“涷頂烏龍茶”未实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0600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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