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监管,规范教育收费行为,3月4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莆田市教育局召集我市省属高校以及各市属学校(含高职、中职、中学、小学、幼儿园)相关负责人开展教育收费政策提醒告诫会。 ![]() 会议首先传达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解读,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就教育收费的管理及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分别做了安排布置。会议要求,各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收费透明度,并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会上对参加会议的学校发放《莆田市教育收费相关政策提醒函》,强调以下政策: (一)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含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作业本;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住宿费。 (二)中小学代办项目,学校应按照“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严禁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代办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立明细账,分项核算,学校应在学期末及时结算并张榜公布。 (三)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中小学校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计量单位、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等,并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遇有收费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相关内容。 (四)公办幼儿园有设置分园的,以分园独立申请并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等级及经费来源情况为依据,按照相应的类别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参照总园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公办幼儿园小小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价格、财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上30%。 (六)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在一个学年内保育教育费必须统一按月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式收取。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休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休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七)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八)伙食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具体由幼儿园确定。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伙食费应单独核算,每个月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超支的金额均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有结余的应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幼儿在缴纳伙食费后因故连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从请假的第2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或者在月末时直接退还幼儿家长。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燃料费用(扣除教职工消耗部分)、水电费用(食堂有独立安装水表电表的),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 (九)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规定项目的 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十)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和公示制度。幼儿 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12315等相关内容。(林晓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