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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该如何计算误工费

来源:龙岩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4 11:46:59    分享到:

福建省消保中心十大调处案例

案例九、通事故赔偿该如何计算误工费?

【 引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私家车辆的拥有率与 使用率不断增加, 一旦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多 数会引发误工费赔偿纠纷, 如何合理合法计算误工费也成 为消费者关注的问题。

【案例背景】

2021 年 6 月, 罗某过马路时被廖某驾驶的小车撞倒, 导致罗某受伤住院, 经交警认定, 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罗某无责。事故发生后, 罗某因锁骨骨折、脑震荡住院治 疗一个月, 出院后, 罗某即向廖某车辆的承保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根据罗某提供的理赔申请材料出具了具体的理赔 方案, 但双方就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罗某坚持要 求按其本人实际工资即每月 6000 元标准计算误工费, 误工 天数要求按其在家休息时间即 6 个月计算。而保险公司认 为罗某受伤后单位照常发放其工资, 其个人收入并未完全 减少, 因此不认同按此标准来赔付误工费。罗某不认同保 险公司的主张, 通过多渠道进行投诉, 双方协商多次未果, 随后向龙岩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简称龙岩市消保中心)申请调解

【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应如何正确计算误工费, 按何种标准且如何确定误工天数?

龙岩市消保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经核实情况后发现: 罗某受伤休息在家时单位仍有每月发放基本工资 3000 元,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 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本案中, 罗某受伤后, 实际每月减少了 3000 元收入, 保险公司应按 减少部分计算误工费; 而误工时间并非参照罗某在家休息 时间计算, 因每个人的体质不同, 伤后痊愈恢复时间也不 尽相同, 在没有伤残、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的情况下, 目前 人民法院基本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 害 误 工 期 、 护 理 期 、 营 养 期 评 定 规范 》  (GB/T1193 — 2014) )  (以下简称 "三期标准" )来确定误工天数。经 过人民调解员的专业解释和充分沟通后, 纠纷双方最终同意按照罗某每月实际减少的收入及人身损害 "三期标准"规定的天数计算误工费

【 案例启示】

一是理性维权。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 应通过 正规渠道提出诉求, 可先行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协商不 成的可通过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化解, 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充分准备。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 应按照保险条 款的约定及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指导, 提前准备好索赔材 料。对于不理解或有异议的赔付项目时, 可查阅相关法律 法规, 或咨询身边的保险理赔人员、律师朋友等, 做好充 足的准备, 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是依约赔付。保险公司理赔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 定进行赔付, 对于拒赔案件或与客户有争议的理赔案件应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条款的规定耐心做好沟通解释工 作, 妥善解决争议纠纷。

(龙岩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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