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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罚款6万元

来源:泉州市场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5 12:04:24    分享到:

泉州市2021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10:查处丰泽区命贵百货经营部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工作人员正在依据1份表格上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表格内容含有“姓名”、“电话号码”以及工作人员手写的电话反馈信息。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运行的电脑上发现1份名为“泉州总表”的文档,文档中含有包括杨某某、郭某等人的24236条个人信息。经查,该文档为当事人从刘某处获得,用于拨打消费者电话号码,邀约消费者参加其经营活动。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2021年10月15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0元。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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