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2021年度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5:查处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超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当事人仪器设备管理室内发现有测距仪、钢卷尺、万用表和千分尺等仪器设备,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仪器设备近两年检定(校准)合格证明材料。另发现当事人出具的3份加盖CMA标志的《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其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项目的依据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33195-2016),该鉴定项目依据标准未列入当事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范围。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1日至案发当日共出具582份加盖CMA标志的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均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33195-2016)作为依据标准。当事人未能提供用于司法鉴定的测距仪、钢卷尺、万用表、千分尺等设备设施2019年度及2020年度检定(校准)证书,未按要求对上述设备设施进行检定(校准),无法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1年3月26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期限整改上述违法行为,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并处罚款1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