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购物售后维权难?网购拆封了就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外卖餐饮卫生难以保证? 今后这些都有法可依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对网购、直播、外卖等作出规定,3月15日正式实施!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一.“零脂咖啡”不零脂,退一赔三 小张花3000多元网购了“无糖零脂”咖啡,产品详情页注明“低糖低脂”的内容。 收到货后,小张冲泡饮用时却发现,包装上的“产品营养成分表”——脂肪含量显示为每100g含5.0g,与相关的国家标准(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每100g固体中脂肪含量小于等于3g才属于“低脂”不符。这款咖啡别说是“零脂”,连“低脂”的标准都达不到。 为此,小张起诉了网店的经营者,以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为由,要求退款退货,并支付3倍的货款作为赔偿。 思明法院判决 网店经营者所售的产品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其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支持了小张“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二.白酒生产厂家不存在,十倍赔偿 冯先生因办婚宴需要,支付1.7万余元网购了“贵州茅台镇窖藏1915”白酒。 收货半个多月后,冯先生开箱与朋友饮用的时候发现——货品标签仅写了生产厂家的名字,没有联系方式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再上网一查,也找不到该生产厂家的信息。冯先生有所疑虑,当即询问网店客服:“你这个酒怎么没厂家的”,对方答复:“是的,没有厂家的”,但同时又表示用的是茅台集团的基酒。 冯先生坚决要退货,结果对方以超过七天退货期为由表示拒绝。于是,冯先生起诉某酒业销售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10倍货款的金额作为赔偿。 思明法院判决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上应当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但冯先生所购买的白酒标签上未备注生产者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其备注的生产厂家亦非真实存在,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法院判决某酒业销售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款,冯先生应同时返还白酒及赠品。 三.名牌包挂“牛皮”卖“羊皮”,退货退款 陈女士在刷短视频平台的时候,进入了一个箱包销售的直播间,一款“香奈儿”二手黑色单肩包令她心动了。陈女士担心羊皮不好打理,便在直播间向主播了解包的材质,主播回答“光牛材质”。之后,陈女士下单了,包包的价格为2.39万元。但是,收到货后,陈女士看到附带的《检测报告》显示材质为“羊皮”。香奈儿官网显示,陈女士所购买的这款皮包确实存在牛皮和羊皮两种材质。 陈女士因此起诉某箱包店进行维权。箱包店认为,他们仅仅是包包的推介方,代他人出售皮包,而不是真正的卖家,而且经过检测,包包也是正品,不是假货。 思明法院判决 箱包店“代售”的辩解不能成立,其与陈女士之间的合同买卖关系成立,皮包的材质从外观来看不易判断是牛皮还是羊皮,主播在介绍皮包时存在失误。因此对于陈女士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回应了网络消费中的新趋势、新问题。 比如,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司法解释明确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针对网络消费市场存在的刷单、刷评、刷流量等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此外,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15保护消费者权益 思法在行动 当前,思明法院正在创新推进诉源治理,整合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资源,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分流处置。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诉源治理机制同样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市民遭遇消费纠纷,可以先行到诉源治理中心申请调解,选择专业的调解员。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后,思明法院将依法启动当天申请、当天审核、当天确认的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司法保障,倡导调解即时履行。针对系列的消费纠纷案件,思明法院采用示范性诉讼机制,即选择代表性案件进行审理判决,为其他案件当事人提供示范和参考,可更加高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思明法院还通过与行政部门的联动,对部分消费纠纷提早介入,将矛盾在诉前化解。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出现纠纷怎么办? 以下几种解决途径快收藏起来!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