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案例四、设立银行未成年账户,代理关系须书面证明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0日,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漳州市中心支行”)接到蔡某投诉称,因其未成年儿子(17周岁)即将就读某大学,需办理学校指定的银行卡缴交学费,故前往A银行为其儿子办理银行卡,并提供了户口薄,却被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否则无法办理。蔡某表示出生证明已经丢失,无法提供,遂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漳州市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后,立即要求A银行配合调查处理。据了解,蔡某前往A银行为其未成年子女办理银行卡开户业务时,仅提供户口薄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但户口薄户主非蔡某本人,户主为蔡某父亲,子女辈有多人,蔡某未成年子女为孙子辈,从户口薄中无法证明监护关系,故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蔡某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作为监护关系的佐证。A银行在接到转办投诉后,于8月11日与蔡某取得联系,就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需提供出生证明的原因再次做出详细解释,并告知蔡某若出生证明已丢失,可提供如村委会证明、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中心证明等作为监护关系的佐证。8月12日,在蔡某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A银行为其子女办理了银行卡开户业务。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关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的规定,本案中,蔡某17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其开户业务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银行机构有权要求代理人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等补充材料。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蔡某提供的户口簿没有明确记载未成年人与其的父子(女)关系,无法证明蔡某为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故A银行要求进一步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证明监护关系的做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但A银行工作人员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当蔡某表示《出生医学证明》已丢失时,A银行工作人员应当结合蔡某实际情况灵活地提出进一步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