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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诈骗成为舆论焦点,据有关部门反映,有不法分子以保险机构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诈骗,致人民群众财产受损。保险非法集资诈骗种类主要有哪些?如何才能有效的防范非法集资诈骗?对于客户提出的疑问,中国人寿沙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沙县国寿”)整理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旨在帮助大家识别保险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的伎俩,防范保险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的发生。 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对以上三类技俩,保险公司提示,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以保险为名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侵害了保险消费者权益,损害了保险行业声誉与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如保险消费者受到以保险为名实施的集资诈骗侵害,要尽快通知开户银行和保险公司,并致电110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挽回个人损失。(张良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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