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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对市场主体补报年报行为给予宽展期免予行政处罚的公告

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7-29 02: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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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我市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帮助企业解困,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疫情对我市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我局决定针对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未在2022年6月30日前主动申报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主动补报2021年度年报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可免于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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