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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0 16:51:43    分享到:

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民生热点,把反食品浪费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社会氛围,依法纠正、查处食品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莆田市城厢区渝川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7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莆田市城厢区渝川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未见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周天仙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8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周天仙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莆田市涵江区霖庆便利店未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案

4月16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莆田市涵江区霖庆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设置集中“临过期专柜”,也未在显著位置提示在售商品临近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二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未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醉得意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8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秀屿区笏石醉得意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未见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莆田市湄洲岛沁园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4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湄洲岛分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莆田市湄洲岛沁园餐厅经营场所内未见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6: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吴青霞黄焖鸡米饭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2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北岸分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吴青霞黄焖鸡米饭店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未向消费者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未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沙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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