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9年《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关于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实施。 对于如今遍布各大社交及短视频、直播平台的“探店”、“种草”、“体验”类短视频,只要同时附上链接实现跳转购买,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明确属于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新规实施之际,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广大开展短视频营销的商家和网红达人。 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否则,将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尤其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冷静、理性,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达人探店”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 消费者容易被种草,主要来自于对网红效应的跟风,以及对原创真实性的信任。同时,相关电子商务平台应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商品服务与内容审查。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以营利为目的虚假探店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依据《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家、达人、电子商务平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