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行业都可能存在所谓的潜规则,商家往往认为潜规则是天经地义,否则赚不到钱。于是,偷工减料、偷梁换柱、缺斤少两的的情况时不时发生。消费者对潜规则深恶痛绝,却大多时候只能被动承受。潜规则,就这么一直潜下去吗?当然不!执法部门正在开展“火锅店缺斤少两”专项行动,向潜规则宣战。 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本市火锅店、麻辣烫、麻辣香锅等餐饮店进行巡查,重点检查热门外卖平台、各大商场及餐饮店集中区域,已检查了数十家餐饮店。检查主要是在午晚餐就餐高峰期,对当事人的就餐区域、后厨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店内就餐的消费者进行随机调查,现场对消费者已点餐品进行称重。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商家能合法经营,但是有4个商家涉嫌违法,已立案查处。 在某个火锅店,执法人员发现,该餐厅菜单标注的鱼头重量与实际不相符。菜单标注的大鱼头2.4斤/个,小鱼头1.2斤/个。现场称重,发现后厨内的大鱼头重量为0.855kg至1.030kg不等,小鱼头重量有的仅为0.480kg。在另外一个火锅店,羊肉卷外包装盒上标注的重量均为150g,现场称重,重量区间为89.7-109.5g。以上2个商家菜品重量与菜单标示不一致,均涉嫌违反《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可处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 在一家墙壁标有“一锅蛙肉足足4斤,够量够嗨”字样的火锅店,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餐的招牌蛙锅内的蛙肉进行现场称重,蛙肉重量为0.73千克。为了核实情况,执法人员当场至商家后厨,全程监督商家员工对活蛙进行称重、宰杀、清洗、烹饪、出餐的过程,并再次对商家出餐的蛙肉进行称重,发现实际重量仍与标注宣称的不符。商家辩称,标注的蛙肉足足四斤指活蛙四斤,且有向消费者做说明。执法人员现场随机询问就餐消费者,均表示商家未做说明,且其认为一锅蛙肉指的是出餐的锅内蛙肉。商家标注宣称的重量与实际不符、引人误解,该商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商家:诚信,是店铺长久经营的重要保障。缺斤少两,是典型的涸泽而渔,是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的短期收益。消费者虽然不可能每次带着称出门用餐,但是对于价格和重量往往有基于经验的直观感觉。很多消费者遭遇了商家的缺斤少两后会选择沉默,但从此不再光顾。商家与其怪租金、怪房东、怪竞争对手、怪网络、怪大环境,倒不如多些思考,是愿意做诚信经营性价比无敌火遍全网的“淄博烧烤”,还是愿意成为用长长大刀切下去把消费者逼走导致几乎已经绝迹的“新疆切糕”。潜规则,终是有被“明算账”的一天,毕竟,消费者是不可愚弄的。 相关链接: 《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严禁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以旧充新,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通讯员 童斐 陈小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