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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3起水产品称重违法行为,罚没总金额5900元。 据悉,日前集美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农贸市场开展水产品计量行为专项检查,在对一水产摊贩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将2斤重的砝码放在电子秤上后,电子秤显示的数字却是2.5斤,“增重”了0.5斤。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秤进行了扣押,并对经营者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水产摊位于去年12月,就曾因使用不合格电子秤受到过行政处罚,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集美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并处以罚款2000元。 无独有偶,在近期联合厦门市衡器检定站的计量器具抽查检定行动中,集美市场监管部门又发现两起经营者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违法行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将重2000g(即4斤)的砝码放置于该摊位正在使用的电子秤上,两个摊位的作弊称均能通过操作不同的按键,显示出4.4斤、4.6斤、4.8斤等不同重量。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这两台不合格电子秤,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两名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被集美市场监管局分别处以罚款6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和3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醒:在购物时可以留意电子秤是否张贴了有效期内的强检合格绿色标签,看商家输入的单价是否正确,防止商家在消费者看不清的情况下作弊。若是对斤两有疑义,也可在市场内寻找公平秤称重维权,一旦发现缺斤少两等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里第八项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关于整治全市销售水产品称重专项工作中违法行为查处的指导意见》 (通讯员:曾真 曾威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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