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其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的一款眼影在国家药监局官网未能查询到备案信息。监管人员核查发现,该系列产品于2020年8月分别取得了“单色眼影-S11”、“单色眼影-M10”、“单色眼影-L02”3种色号的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然而,旗舰店内该系列眼影共有30种色号,3份备案凭证就能打遍天下吗? 尽管是同系列同类产品,但色号不同,其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等也会不同,加上注册或备案一个产品需要企业费时费力准备繁多资料、做大量测试和评估,所以当事人将取得的几种色号产品的备案号直接套用在其他色号的产品上,这种套号行为使一些没有资质的产品有了合法的外衣,严重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可能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属于典型的化妆品“一号多用”情形。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旗舰店经营主体涉嫌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近日,厦门市局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要求,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 什么是化妆品“一号多用”?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一号多名称: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如:一个染发产品经批准的名称为“千恋染发膏(自然黑)”,但在产品标签上用显著字体标示“一洗黑”,导致消费者误解这个产品名称就是“一洗黑”。 集美区局监管人员现场检查的某睫毛膏实物标示为棕色,但其备案号对应的色号为黑色,也属于“一号多名称”的典型情形。 2.一号多商标: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如:监管人员在思明区某展销会上,发现某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的洗面奶,在产品标签上标示与医药有关的“南方协和”字样,明显暗示和误导消费者,属于《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的情形。 3.一号多主体: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如:某产品包装标签标示“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误导消费者以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与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有关,属于疑似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目前,厦门市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正在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接下来,监管部门将加强现场检查,通过治理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引导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科普贴士:消费者如何辨别? 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应认真查看产品标签,看看是否标注了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备案号、注册/备案人、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购买染发类产品和睫毛膏、眉笔、眼影、腮红等彩妆时,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一号多用”情形。 可下载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监管”APP(可通过手机应用商店搜索“化妆品监管”或者扫描下图二维码下载安装)或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版块查询,对比实物标签上的信息是否与注册/备案信息一致。 (化妆品监管APP) (通讯员:陈莉俐 陈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