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保障少年儿童暑期生活安全,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特此开通【守护一夏】专栏,在各个重点的市场监管领域进行深入监督检查,确保少年儿童的权益和安全。 同时延展相关科普,在享受快乐暑期的同时收获知识和成长,拥有“金色童年”。 第三课、守护你的特殊食品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福州市特殊食品行业安全风险隐患防控治理能力,引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健康安全消费环境,我市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品种和重点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特殊食品安全攻坚整治行动。 ![]() 7月25日起,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监管处已陆续对福清市、马尾区、仓山区、长乐区、连江县攻坚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通过以查代训的方式,向基层监管人员宣贯近几年新颁布的特殊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技能,提升监管水平。 ![]() 从检查情况看,近年来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明显提高。各经营单位均设立了专区专柜销售特殊食品,专区标识显著,消费提示明显;但个别企业还存在特殊食品与其他食品混放销售的现象;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局要求各县(市)区局责令整改或立案查处。 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4576人次,检查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3981家次,发现风险隐患问题117个,责令整改100 家;立案查处17家。同时,我局今年将开展特殊食品监督抽检130个批次,快检300个批次,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科普小课堂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特殊食品越来越受广大消费者的关注。 但您知道销售特殊食品必须做到哪些吗? 这一期小编带您重温特殊食品“那些事儿”~ ⑴销售特殊食品应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 ⑵进货和销售记录能满足查验和追溯要求。 ⑶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 ⑷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⑸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⑹进口特殊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应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并与批准内容相一致。 ⑻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特殊食品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 ⑼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⑽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措施。 ⑾不得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⑿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 ⒀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经营者未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⒁自2022年底开始,新上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必须印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专属标示——小蓝花。 |